王女士在乘坐公交车时,因汽车突然启动摔伤导致骨折。王女士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索赔5万余元。近日,昌平区法院作出判决,因王女士自身患有骨质疏松,故自身承担30%的责任,公交公司承担70%的责任,支付王女士共计3万余元。
去年2月14日晚,41岁的王女士坐公交车回家。王女士尚未坐稳汽车便启动了,她一个踉跄便摔倒在车上。王女士被送往医院,经诊断右胫腓骨骨折、右踝软组织损伤、类风湿性关节炎、泌尿系统感染。2014年2月23日,医院出具的检查报告单显示,王女士右胫腓骨骨质明显疏松,较纤细,发育欠佳。
王女士诉称,她在乘坐被告所属的公交车时摔倒受伤,因与公交公司多次协商无果,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万余元。
庭审中公交公司认为,王女士并不是在公交车上摔伤的,“当时王女士上车的时候,是被其爱人背上车的。并且王女士承认自身存在疾病,也不能证明其是在车上受伤还是在上车前就已经受伤。”公交公司并不同意赔偿。
最终,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女士乘坐公交车,双方已经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对王女士在公交车上受伤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因王女士患有多年类风湿性关节炎,且根据X-Ray检查报告单显示,其骨质明显疏松,右胫腓骨较纤细,发育欠佳,故王女士自身疾病对此次骨折有一定的影响。因此,法院酌定王女士对本次事故承担30%的责任,公交公司承担7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公交公司支付王女士共计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