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效力体系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四要件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五情形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情形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四情形
1.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请求权基础】
★★★《民法典》第143条【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 ( 三)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请求权基础】
★★★《民法典》第153条【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请求权基础】
★★★《民法典》第 146 条【虚假的意思表示和隐藏行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请求权基础】
★★★《民法典》第 154 条【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 156 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民法典》第 586 条【定金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 数额。
★★★《民法典》第 497 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第 506 条【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民法典》第 705 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请求权基础】
★★★《民法典》第 145 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简单形成权)作出。
★★★《民法典》第 171条【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六模块 意思表示
4.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重大误解【请求权基础】
★★★《民法典》第 147条【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之重大误解】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
(2)欺诈【请求权基础】
《民法典》第 148条(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之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 149条【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之第三人欺诈】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胁迫 【请求权基础】 《民法典》第 150条【可报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之胁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显失公平【请求权基础】
★★★《民法典》第 151 条【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之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然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