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通行障碍交通事故,一般指的是机动车在道路上行使时,因通行障碍发生的交通事故。这类事故的案由、赔偿主体、归责原则、赔偿比例等是法律的模糊地带,交法顾旨在通过审判大数据揭秘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规则。
【标本案例源】
1.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2. 检索日期:2018年1月4日
3. 年份:不限
4. 限定法院:不限
5.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6. 案件数量:41份
一、41件标本案例的案由原本都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中3件经法院审理后认定为“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由不同,案件的归责原则、赔偿主体也将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
二、占道堆放物品、施工、路上有障碍物,三者是通行障碍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此外,道路本身存在瑕疵造成交通事故,相关责任人也需赔偿。
三、造成通行障碍的行为人和道路管理人是最常见的赔偿主体;此外,道路产权人和运输管理人也可能成为赔偿主体。
四、通行障碍交通事故中障碍方最常见的责任是“次要责任”;此外,交警一般难以认定事故当事人以外的相关主体的责任,或者只能出具交通事故证明,因此相关主体的责任需要在诉讼中去认定。
五、通行障碍交通事故中,障碍方的赔偿比例区间一般在0~60%之间,最常见的是10%和30%的赔偿比例。
六、障碍行为人交警未认定其事故责任的情况下常常被法院判决承担10%的赔偿比例,而交警认定了次要责任的情况下则常常被法院判决承担30%的赔偿比例。
七、道路管理人交警未认定其事故责任的情况下最多见的是被法院判决承担10%、30%及40%的赔偿比例,而交警认定了次要责任的情况下则常常被法院判决承担30%的赔偿比例。
八、通行障碍交通事故的二审程序中,改判的主要原因除了纠正案由外,追加道路管理人赔偿责任或降低道路管理人的赔偿比例也是常见的改判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