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讨论以下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格式条款:如“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最低充值限额”、“禁止自带酒水”、收取“茶位费”
一、经营者关于“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
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中有明确禁止性规定:经营者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二、关于“最低充值限额”问题。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曾刘某某诉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裁判要旨:本案中,被告同方知网公司在中国知网上关于最低充值额限制的规定导致消费者为购买价格仅为几元的文献需最低充值10元至50元。虽然账户余额可以退还,但同方知网公司称退还需扣除手续费,该网站对于最低充值额的设定占用了消费者的多余资金,且收取退款手续费也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故该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应认定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判知网败诉。
三、关于“禁止自带酒水”问题。
在餐饮行业中,我们经常在店里或店外看到经营者关于消费者“禁止自带酒水”的公告,有些地方命令禁止,比如: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领域合同监管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其中,餐饮领域,重点监管消费卡到期余额不退、禁止自带酒水、包间最低消费、预定宴席未达到预定席数按预定数收费等”;
《延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化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整治工作的通知》二、 餐饮行业重点查处“禁止自带酒水”、“设定包间最低消费”、“消毒餐具另行付费”、“收取座位费”、“就餐时丢失物品概不负责”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乌鲁木齐市工商局关于取缔餐饮业禁止自带酒水和包厢最低消费等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消费者协会五届五次理事会工作报告》的函》三、(三)重点整治餐饮行业包厢设最低消费、禁止自带酒水、消毒餐具另收费等“霸王条款”及其行为。
而对于餐饮经营者关于作出“禁止自带酒水”的行政处罚决定中主要有:邯郸市永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冀市监邯处〔2020〕13040820000132号、王庄市场监督管理所 · 榕晋市监王罚字〔2021〕9号、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京工商东处字〔2019〕第185号、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平市监行处〔2019〕229号、临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临市监罚决字[2018]135号、岳阳市云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岳云市监案处字〔2019〕23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 京工商海处字(2014)第1203号、临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临市监罚决字[2018]135号等等。
由此可见,“禁止自带酒水”限制、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在餐饮行业中属于“霸王条款”,是无效甚至是违法的。
四、关于餐饮经营者收取“茶位费”问题。
《青海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 餐饮、洗浴及娱乐等行业的经营成本应当包含空调费、茶位费、餐具消毒费、座位费等各类设施、设备的使用费,经营者不得以此名目另行收费。
《甘肃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2015修改)》第十条 第3款餐饮服务项目经营者的调料费、空调费、茶位费、座位费、餐具消毒费、开瓶费、餐具使用费等计入成本,不得以此名目收取价外费用或以其他形式价外加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太原市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 餐饮、洗浴及娱乐等行业的经营成本应当包含空调费、茶位费、餐具消毒费、座位费等各类设施、设备的使用费,经营者不得以此名目另行收费。
《汉中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汉中市餐饮业价格管理细则》的通知》第十一条 经营者标价应为经加工后的可食菜肴成品价格和酒类、饮料、茶水等制成品价格,不允许另加收调料费、空调费、包间费、茶位费、服务费和各种巧立项目的费用,不得设置最低消费,不得采取虚假优惠折价等方式诱骗他人消费。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 餐饮业标价应为经加工后的可食菜肴成品价格和酒类,饮料,茶水等制成品价格。不允许另加收调料费、空调费、包间费、茶位费、开瓶费和各种巧立名目的费用;不得设置最低消费;不得采取虚假优惠折价,诱骗他人消费。
《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20修正)》第三十六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餐具。
《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20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条件的餐具,在显著位置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等等。
由上可知,各个地区的规定虽不尽相同,但大都要求经营者将茶位费包含在经营成本之中,而不得另加收费。
生活中还有哪些格式条款是霸王条款呢?
以下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是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是关于【无效格式条款】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是关于【消费者享有自主权】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是关于【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规定。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是关于【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禁止性规定】的规定。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是关于【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注意事项及相关禁止性规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