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ICRP)在第84号出版物中指出:“每年约有成千上万的妊娠患者可能在不知情时接受了不正当的X射线检查”。而美国作者Bushong S.C在其2007年出版的书籍《放射影像科学》中提到,美国接受X射线检查的全体育龄妇女中,约有不到1%的人可能是孕妇。这个数据看起来似乎不大,但实际所涉及的怀孕妇女数量并不是少数。
ICRP(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Radiological Protection)一个学术组织,它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适用于全球的辐射防护标准,比如放射性元素剂量限值等。由于未察觉自己已怀孕而进行了X射线诊断检查,往往会引起年轻夫妇的焦虑不安。大家普遍关心的是:孕妇可否进行X射线检查?X射线检查对胚胎或胎儿有哪些危害?必须进行X射线检查的孕妇是否需要采取特殊防护措施?如果孕妇接受了X射线检查,在什么情况下应考虑终止妊娠?
X射线检查对胚胎或胎儿的影响
众所周知,发育中的胚胎或胎儿对电离辐射高度敏感,我国国家标准(GB 18871-2002)规定:除临床上有充分理由证明需要进行的检查外,应避免对怀孕或可能怀孕的妇女施行会引起其腹部或骨盆受到照射的放射学检查。
子宫内一定照射剂量的X射线检查,从综合效应考虑,有可能会造成胚胎或胎儿发育异常,或在儿童期和成年期诱发肿瘤。
从确定性效应考虑,医疗照射对胚胎或胎儿的影响程度,取决于照射发生时受精或胚胎发育的阶段和吸收剂量大小。一般在器官形成期和胚胎(儿)早期的辐射危险最大,妊娠的中期危险稍微小一些,胎儿发育晚期的照射相对危险最小。
如果在受精卵植入子宫壁之前受到了照射,可能会引起受精卵的损害,但这在临床上一般检查不出特定指征,因为此时仅仅是受精卵细胞受到照射,而不是胚胎受到照射。对于受精卵受到的照射有两种结局:其中一种可能是,如果该受精卵能够存活下来,则该受精卵可以向胚胎过渡而正常发育下去,不会造成出生后胎儿的影响;另一种则是受精卵细胞受到一定剂量照射而死亡,不能再继续形成胚胎,这种情况下孕妇和医生往往都难以发现这种损害,妇女就像经历了一次错后的不规则月经那样,等待下次再怀孕。
国家标准要求与剂量危险度
我国规定:“对育龄妇女腹部或妇女骨盆进行X射线检查前,应首先问明是否怀孕,必须了解月经情况”。
对于不能确定怀孕与否的女性:
但对于妇女是否怀孕或是否在怀孕的早期,医生和被检查妇女均难以在短时间内做出准确的判断。因此,如果医生为了确诊某育龄妇女是否患有某种疾病,经过仔细询问和检查均认为未在孕期后,进行X射线诊断性检查和评估,这在当时被认为是“正当的”,如果后来(或1个月后)又证实该妇女“属于怀孕早期”,这不算医疗事故。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建议,对育龄妇女进行正当性的医学检查,可在月经未过期的整个月经周期内实施。对月经过期的妇女,必要时(如进行可能导致胎儿较高剂量的检查)需做妊娠试验予以排除,除非有确切证据表明其未怀孕,否则均应当作孕妇对待,并积极考虑采用不涉及电离辐射的替代方法获取诊断信息的可能性。
对于已确认怀孕的女性:
我国规定:必须优先考虑采用非电离辐射的替代成像手段,特殊情况下需使用放射学检查时,放射科工作人员应与申请医师进行必要的磋商,进一步核实拟申请检查的正当性,决定是否可将这种检查推迟到分娩之后。
孕妇在没有充分证据表明疾病可能累及心肺的情况下,分娩前进行常规胸部X射线检查被认为是不正当的。因此我国规定:“孕妇分娩前,不应进行常规的胸部X线检查”。
妇女妊娠早期,特别是在妊娠8~15周时,非急需不得实施腹部尤其是骨盆部位的X线检查,原则上不对孕妇进行X线骨盆测量检查,如确实需要也应限制在妊娠末三个月内进行,并在医嘱单上记录申请此项检查的特殊理由,经有资格的放射学家认同后方可实施。
孕妇进行涉及高剂量的检查时,或已知胎儿处在初级X射线射束内时,应当记录有关技术条件,以便事后估算胎儿剂量。重要的技术条件包括是否用了滤线栅、kVp、剂量率、透视时间、剂量与面积之积( DAP )、几何条件说明以及投照方式等。
妊娠的患者有权知道宫内照射可能引起的潜在辐射效应的大小和类型,执业医师有义务进行适当形式的告知,确保得到患者的知情同意。
不知情下接受了照射怎么办?
对一度未察觉已怀孕的患者进行了照射,往往会引起患者及其家属的不安,有人担心辐射对胎儿可能产生影响,甚至提出终止妊娠。在这种情况下,应由专家为其提供咨询,必要时尽可能准确地估算吸收剂量及相应的胎儿危险度,在听取专家意见之后,方可审慎做出是否终止妊娠的决定。
大量基础研究证实,尚没有可靠证据证明,人类妊娠8~15周内,在短期内受到小于100mGy的低LET照射(如X射线),肯定能产生致畸形应。
基于动物数据判断,对于诱发畸形,存在约为100mGy真实的剂量阈;因此,为了放射防护的目的,ICRP认为远低于100mGy的宫内照射预计不会产生畸形危险。
对此,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的观点是:在胎儿吸收剂量低于100mGy的情况下,基于辐射危险而做出终止妊娠的决定是缺乏正当性的。在妊娠第8~15周宫内受照剂量在100~500mGy范围内时,应慎重考虑畸形、发育迟缓、中枢神经系统损伤和智商(IQ)下降的危险度;如果胎儿吸收剂量刚刚超过100mGy,而其父母多年来渴望生育子女,他们可能不希望终止妊娠,在医师给予适当的意见后,应由胎儿的父母个人做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