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02

2021年7月31日22:30,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发布情况通报称:针对网络举报的“吴某凡多次诱骗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等有关情况,经警方调查,吴某凡(男,30岁,加拿大籍)因涉嫌强奸罪,目前已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侦办工作正在进一步开展。

现就该则通报所涉法律问题作一下分析:

问题一

问题:吴某凡作为外国人(加拿大籍)受我国刑法管辖吗?

回答:必须的。

法律条文:

《刑法》第六条,关于属地管辖权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刑法》第十一条,关于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结论:

也就是说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除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均适用中国法律。现加拿大籍吴某凡因涉嫌强奸罪,我国具有管辖权,朝阳公安分局依法对其刑事拘留,完全符合刑法规定。


问题二

问题:现在吴某凡就是大家所说的强奸犯吗?

回答:并不是。

法律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结论:

根据目前情况来看,吴某凡不是现行犯,而是重大嫌疑分子。针对这种所谓顶流明星,正常来说公安机关相对比较慎重,在侦查阶段对吴某凡进行刑事拘留,基本能证明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其实施强奸犯罪的初步证据。

当前阶段只能说吴某凡具有强奸犯罪的可能,属于犯罪嫌疑人,其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不是被告人,并非真正的强奸罪犯。


问题三

问题:强奸犯罪有哪些证据种类?

回答: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物证。如:作案工具,如酒精、麻醉药物、绳索等;现场遗留痕迹,如指纹、脚印、压痕、齿痕等;现场遗留的血衣、血迹、精斑、体液、毛发等。

(2)书证。如:书信、日记等证实行为人实施强奸行为的起因、目的及经过等情况。

(3)证人证言。如:现场围观群众、目击证人证言,证实其所看到(听到)的行为人和被害人的言行、作案过程和现场情况;知情人证言等。

(4)被害人陈述。如:被害人陈述被害过程,被害人与行为人是否认识、平时关系,是否与行为人有矛盾或通奸、同居、恋爱关系,或曾与行为人有上述关系;行为人实施或意图实施奸淫行为是否违背其真实意愿等。

(5)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如:实施强奸行为的动机、目的、准备过程;与被害人的关系,是否存在通奸、同居、恋爱等特殊关系或曾经存在上述关系;共同犯罪的犯意提起、组织、预谋、策划过程以及分工情况等。

(6)鉴定意见。如:血型、DNA鉴定意见,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身体、衣物或者现场遗留的血衣、血迹、精斑、体液、毛发是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害人的;麻醉药物及胃存物、排泄物鉴定意见等,证实被害人是否被麻醉等情况等。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如: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的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如:录音、录像、电话通话记录、短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等。

法律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结论:

上述是法律规定的八种证据种类,实务中并不需要每种证据种类都齐全。根据近期报道可知,吴某凡与妇女并非刚刚发生性行为,可能已经过去几个月甚至更久,所以,大概率是没有物证等实物客观性证据。

实务中,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或电子数据等证据,依旧可以认定强奸罪名成立。吴某凡涉嫌强奸罪案件中,网上有说法是案发时曾经拍摄现场视频,如果这样的话,该证据对吴某凡十分不利。


问题四

问题:吴某凡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是否一定构成犯罪?

回答:并不是。

法律条文: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结论:

从该刑法条文可知,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吴某凡是否构成强奸罪,与妇女是否自愿有重大关系。

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年满十四周岁妇女的性自主决定权,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构成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若吴某凡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则当然构成强奸。


问题五

问题:若吴某凡与女性发生性关系时,对方是半推半就,吴某凡是否构成强奸罪?

回答:要分情况讨论。

吴某凡涉嫌强奸案件中,可能不少妇女具有想出名的主观目的,主动寻找接触吴某凡的机会,这也就给了吴某凡实施某些行为的空间和可能,“半推半就”情形因此而发生。半推半就的前提是未使用明显的暴力、威胁手段,其中既有“推”的表现,也有“就”的表现。到底是“推”多一点,还是“就”多一点,是司法实践中较难认定的问题。


问题六

问题:如何认定吴某凡与被害妇女发生性行为时的半推半就是自愿还是强迫?

回答:根据审判实务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判断方式:审查案发时被害妇女的认知能力、案发时被害妇女的反抗能力、被害人未做明确意思表示的客观原因。

结论:

(1)审查案发时被害妇女的认知能力,如对方是年龄、智力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或案发时,妇女饮酒、喝迷药,造成神志不清,这些情况存在时,则妇女被认定强迫的可能性较大

(2)审查案发时妇女的反抗能力,案发时是否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被害妇女所处的环境、可能遭遇更大伤害的风险评估心理、妇女自身身体状况。假如真是网上舆论所说,聚会时,妇女的手机被收走,这一行为对当下的年轻人来说,可以说是非常的没有安全感,被害妇女心理具有压力,则此时的被害妇女的反抗能力极弱,则认定强迫的可能性较大

(3)审查被害人未做明确意思表示的原因。如:案发时的环境、双方是否熟人关系、被害人身体状况、行为人的人数。假如案发时,在一密闭空间,行为人人数较多,则被害人可能难以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则一般被推定为强迫。


问题七

问题:若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自愿与吴某凡发生性行为,吴某凡是否构成强奸罪?

回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十四周岁以下幼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要明知才构成犯罪的咨洵”问题的答复》中指出:

1、明知女方未满十四周岁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不管是否自愿,以强奸罪论处;

2、不明知女方是未满十四周岁,但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是否自愿,以强奸罪论处;

3、与不满十二周岁的女方发生性关系的,一律认定为应当知道对方是幼女,按强奸罪论处。

结论:

若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行为并不当然构成强奸罪,要区分未成年人是否年满十四周岁来进行判断。


问题八

问题:《刑法》关于强奸罪“其他手段”指的是什么?

回答: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问题九

问题:当前吴某凡能否通过与被害人和解而不受刑事处罚?

回答:当然是不可以的。

法律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结论:

显然强奸罪不在其列,故吴某凡无法通过与当事人和解的方式免除刑事处罚。当前朝阳公安机关已经将吴某凡进行刑事拘留,代表国家公权力介入,无法再进行和解。


问题十

问题:吴某凡可能被拘留多长时间?

答案:最长不超过37天。

法律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问题十一

问题:吴某凡可以申请取保受审吗?

答:不可以。

法律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第六十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结论:

吴某凡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且是外国人,公安机关可能会考虑到逃跑因素,故不符合取保受审的条件。


问题十二

问题:公安机关会因为吴某凡是顶流或外国人而特殊照顾吗?

答案:不会。

我国法律对任何人犯罪,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公安机关并不会因为吴某凡是顶流或外国人身份而特殊照顾。


问题十三

问题:哪些人可能会被一起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现场和吴某凡一起实施强奸行为的人以及为吴某凡提供帮助和组织活动的人,这些人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共同犯罪,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小结

最后,声明一下,以上纯属对新闻通报事件所涉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对事实部分纯属是根据网上展现的一些信息进行的假设。还望各位网友理性吃瓜,同时也积极了解、学习法律知识,学会保护自己,至于吴某凡是否真正构成强奸罪?让我们静候司法机关的认定结果。

借用中央政法委的一句话结尾:在中国的土地上,就要遵守中国的法律。不枉不纵,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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