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分析一个法律事务需要“大处着眼,小处着手”。
大处着眼,就是要弄清这个法律事务属于哪一种法律关系?主体是什么?权利义务是什么?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标的物是什么?这个事情有一个什么样的走向?这个过程当中发生了什么?它的过程有哪些环节?这些环节是以什么为标记?
小处着眼,就是要注意上述过程的细节或者构成以上内容的具体要素。主体的合法性问题,承担责任问题。如分公司作为原告没有问题,只要其行为符合其营业范围,但分公司作为被告就会存在风险,因为分公司无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主体的具体权利义务,见诸于具体的哪一个合同条款,与此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如果有期限问题,那要看合同约定的日期和双方履行的日期之间的关系。所谓小处着眼,就是要把握事物发展进程中细小的、看似不起眼的问题找出来,搞清楚它是什么,搞清楚它对整个法律事务起到一个什么样的作用。或许正是这些小问题,却会动摇那些“大处”的根基,同时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提醒我们去求证不同证据之间的矛盾与瑕疵。
二
准备一个法律事务的材料的时候,也需要“大处着眼,小处着手”。
大处着眼的材料,就是记载或者证明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材料,包括合同、补充协议,或者其他同类的材料。这个材料应该可以记录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消灭的整个过程。记录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关系。这其中,一定会包含双方之间发生的重大的事项,包含合同订立、合同权利义务的履行,合同的变更等等。
小处着手的材料,一定是进入具体操作层面的材料。这些材料,没有问题的时候,是构成基础法律关系的基石,但是如果存在矛盾或者瑕疵,也可能会成为击溃千里之堤的蚁穴。所以,在这个环节,需要律师处处小心,既要弄明白可能给整个大厦致命一击的软肋,也要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会引起对整个大厦产生怀疑的小瑕疵。
三
具体操作时,也需要“大处着眼,小处着手”。
一个法律事务,要准备材料,要还原事实,要运用法律进行分析,要论证其中的法律问题,要拿出处理方案,要有具体的操作步骤与处理方式,要写法律文书……每一步都会涉及实际操作。
这种操作,也需要“大处着眼、小处着手”。
所谓大处着眼,可以按照上面所述法律关系,所述主要事实,组织各种材料,将材料依附于法律关系,换句话说,就是将构成法律关系血肉的材料,顺着法律关系的脉络一点点归位,让它们从一堆机械的材料,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成为一个活生生的活的躯体,让它活起来,让它有血有肉,让它自己会说话,让它自己站立起来,让它自己昭示自己。
说到小处着手,是因为律师对事实的还原,毕竟是还原,而不是以上帝视角像摄像机一样完整、实时记录。律师的事实是用证据材料一件件堆积起来的。这样,“大处着眼”的事实必然会存在这样那样的缝隙,材料本身可能也存在不能自圆其说之处。这就需要我们“小处着手”。
这里的“小处着手”,一方面尽量要有材料可以弥补这些漏洞或解释矛盾,另一方面,也可以为事实这个主题勾画一个全面的框架,或者找出另外的足以吸引注意力的点,使其可以让别人也能按照律师的思路,从大处着眼,不再去深究小处的瑕疵与矛盾。
四
在对抗性的法律事务中,“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更有了别样的含义。
我们的目标,一定是从大处着眼,致力于摧毁对方主张的整个大厦。
而大厦一般是坚固的,踏实的,看上去很难推翻。我们一方如果能有将对方一击而中的重磅炮弹,那当然是幸运的大好事。
很多时候,面对对方的事实大厦,我们可能只有小型的火力可以应对。这就需要我们从小处着手,瞄准庞然大厦的最薄弱之处,跃起一击,或可取得绝杀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