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可以拒签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吗?

现在很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都会约定保密条款,甚至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直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者保密协议,什么是保密协议?什么是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必须签订吗?

 1

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是指用人单位针对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要求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协议。保密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2)保密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保密协议的期限;

(4)违约责任。

签订对象

保密协议保守的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此用人单位只应当与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而不是普通员工或职工,更不能是全体员工。

保密的对象和范围

(1)技术信息

(2)经营管理信息

(3)特殊约定的其他秘密

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随着商业秘密的范围从技术秘密扩大到经营管理信息、特殊秘密等范畴,对保密的具体范围的确定产生了争议。为此,保密协议应当首先明确员工保密的对象和范围,以免就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及应否保密产生分歧。

保密协议是劳动合同的附件吗?

从广义上讲,企业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一般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条款内容繁简不一,另一种是单独签订保密协议。

现实中两种做法同时存在,加上保密协议基本都是人事部门或者人事专员在负责签订,这就给人一种感觉,似乎员工保密协议就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或者附件。

在劳动合同中存在保密义务约定的情况下,因违反保密义务发生纠纷的,用人单位自行选择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两条道路,追究劳动者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责任,如果保密协议或者保密条款作为劳动合同的内容或附件,其本身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权利义务的一部分,应该部分劳动权利和义务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纠纷,因此,为了实际操作更方便,建议千万不要多此一举在保密协议中约定“本协议是劳动合同的附件”或者“本协议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诸如此类的昏话”。直接将员工保密协议作为单独的民事协议进行签订和管理。

 2

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明确竞业限制对象

竞业限制的对象不是全体员工,竞业限制的对象必须是企业中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这说明竞业限制协议义务以员工存在保密义务为前提。

换句话说,只有对接触和有义务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才可以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是对劳动者就业权利的限制,故劳动者在签订协议前要明确是否有签约义务,如果双方对这份补签协议存在较大争议,劳动者可以拒绝签署。竞业协议必须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如果单位以拒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来胁迫劳动者,不仅是非法的,这份协议本身也是无效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

因此,用人单位设定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必须按照约定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以保障劳动者的正常生活。否则,该协议是无效的。

(2)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

竞业限制的范围是指对劳动者再就业时的择业限制范围。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明确竞业限制的地域

竞业限制的地域是指对劳动者再就业时的地域的限制。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地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4)明确竞业限制年限

我国劳动合同规定,竞业限制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劳动合同法》有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这就意味着上述特定的竞业限制协议的年限不的超过两年,否则超过的期限无效。

(5)明确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标准

由于竞业限制合同限制了公民劳动的权利,因此,根据公平原则,企业必须给员工相应经济补偿。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补偿标准,目前还没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由双方约定。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只能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合同后给予。

目前国家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企业具体的竞业限制补偿标准,但是对最低下限有明确的规定,并且,个别省市自定了一些标准。参考依据: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下限为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深圳人大地方立法规定下限为50%。《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

竞业限制补偿费应当在员工离开企业后按月支付。用人单位未按月支付的,劳动者自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协议;劳动者未在三十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6)违约责任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谨慎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虽然竞业限制条款可约可不约,但不可否认竞业限制条款是商业秘密有力的保护伞。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明确约定竞业限制的期限和义务、经济补偿标准、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以及条款解除的条件,否则稍有不慎,企业就有可能陷入支付高额经济补偿金的危险。

 3

两者区别

生效条件不同

竞业限制协议是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生效条件的,否则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

保密协议的生效并不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为前提条件,保密协议一般自双方意思表达成一致,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期限不同

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两年,超过两年部分视为无效。

劳动者履行对商业秘密保密义务的期限较长,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存在。

是否支付费用不同

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劳动者不能因为履行保密义务而要求额外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其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

因此,用人单位设定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必须按照约定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以保障劳动者的正常生活。否则,该协议是无效的。

违约责任不同

保密协议中不得约定员工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时应当支付违约金,只能要求员工赔偿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侧重点不同

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而竞业限制义务则是约定义务。保密义务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侧重的是不能“说”,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劳动者不能到竞争单位任职或自营竞争业务,侧重的是不能“做”。

 4

竞业限制协议如何合法解除

竞业限制协议如何合法解除的方式:

(1)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2)用人单位解除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可以解除。但是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现行《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四)》第九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单方的无条件解除权,这样规定似乎仅认识到竞业限制协议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正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才有竞业限制的规定。

(3)劳动者要求解除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行《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四)》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规定赋予了劳动者过错解除权,即当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时可以解除协议。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具体可参考以下法律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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