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的董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回家时,与陈某、欧阳某堆放在公路上的碎石发生碰撞致摔倒受伤。董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欧阳某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钟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后,判决董某自行承担60%的经济损失,陈某、欧阳某共同承担40%的责任,应向董某支付赔偿二万四千多元,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6年12月17日,董某无证驾驶无号牌轻便两轮摩托车行驶至陈某、欧阳某门前路段时,碰撞碾压陈某、欧阳某堆放于房前公路的碎石后摔至道路中心线处。群众赶至现场将董某送往医院救治。第二天,陈某、欧阳某开始使用堆放的碎石建房。由于事故现场已变动,交警部门未作事故责任认定。随后,董某将陈某、欧阳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赔偿其经济损失。
钟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董某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且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存在安全隐患,自身有较大过错;陈某、欧阳某在建房期间,将建房使用的碎石堆放在公共道路上,妨碍公共通行,造成董某在夜间驾驶摩托车通行时撞上碎石受伤的后果,也有一定的过错;而公共道路的管理部门负有保障道路完好、安全、通畅的义务,对于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应及时清扫和排除,故道路管理部门也存在管理瑕疵责任。因董某自愿放弃追究公共道路管理部门责任,故该损失由董某自行承担。综合各方过错,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陈某、欧阳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于近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评析: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