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名称:北京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阅读目的:了解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内容
政策信息
实施时间:2000年7月1日及2000年12月12日
针对对象
总体: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属城市低保范围,其中家庭成员包括:(一) 配偶;(二) 未成年子女:(三)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四) 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五) 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六) 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具体:
(一)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主要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最低工资)及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费,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期满后未能再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二)下列人员也可纳入城市低保范围:
1、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定量救济的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因公致残返城知青及其他民政部门管理的特殊救济对象。
2、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抚恤补助、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优抚孤老及其他优抚对象。
3、未参加社会保险且已经停产多年,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集体企业中的退休人员。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期间,未参加社会保险且已经停产多年,并无力支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集体企业中的下岗职工。此类企业由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确认,并向同级民政部门提供准确的名单。
4、持有本市东城等八城区或者其他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者外地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上述地区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 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其他区域内的同类人员是否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由各区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5、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人员。此类人员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区(县)民政部门商同级公安和司法部门研究制定。
6、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
标准确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统计、物价、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研究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布。
总体:区分不同情况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全额享受(2)差额享受
具体: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家庭,按下列不同情况享受低保待遇: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按照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全额享受。
2、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定量救济、民政部门管理的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因公致残返城知青及其他特殊救济对象,按照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全额享受;原救济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人员,按原标准执行。
3、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抚恤补助、民政部门管理的优抚孤老,按照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全额享受。
4、未参加社会保险且已经停产多年,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集体企业中的退休人员,按照本市城市低保政策规定享受城市低保补助。
5、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期间,未参加社会保险且已经停产多年,并无力支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集体企业中的下岗职工,按照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全额享受(最长 不超过两年;超过两年的,按家庭月人均收入核定)。
6、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家庭,批准其家庭成员按照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
所需材料
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口(含集体户口)所在地的居(家)、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收入证明:
(1)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按照市民政局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2)离退休人员需提供领取离退休费的证件或者有关凭证。
(3)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
(4)其它有关收入的证明。
4、相关证明材料:
(1)在劳动就业年龄(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求职)状况证明。
(2)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3)家庭夫妻双方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或者外地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的户口证明。
(4)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
(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
审批流程
总览:居委会填写&提交材料(登记表&审批表)——街道审核(调查表)——区民政局审批——审批合格发证(登记表)
具体:
一、居(家)、村委会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受理城市低保的申请、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基础工作。
1、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填写《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登记表》;采取适当形式,在辖区内对申请家庭进行公布,征求群众意见。
2、对提出申请的家庭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填写《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提出具体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居(家)、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查,并根据实际情 况填写《北京市城市低保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另行印制);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 将申请材料上报区(县)民政局。
三、对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由区(县)民政局负责审批,核发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保障金领取证)并进行登记,填写《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金领取(停发)登记表》。
四、在市、区(县)福利院、光荣院、敬老院、精神病院集中供养或者治疗的民政对象,由有关民政部门审核,集中办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相关手续。
五、对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民政部门应当自居(家)、村委会正式受理申请人提出申请(书面申请和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齐备)之日起,30天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在30天内下发"通知单",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理由。
资源链接
- 【2000年】北京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北京市民政局 http://mzj.beijing.gov.cn/news/root/shjz/2011-10/100704.shtml
- 【2000年】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北京市民政局 http://mzj.beijing.gov.cn/news/root/gfxwj_shjz/2011-10/102066.shtml
- 【2014年】关于规范和统筹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 http://mzj.beijing.gov.cn/news/root/gfxwj_shjz/2014-12/112074.shtml
- 【2019年】申请享受城市低保需具备什么条件? 北京市民政局 http://mzj.beijing.gov.cn/news/root/cjwtjd/2011-10/100854.shtml
- 【2019年】申请城市低保应提交哪些材料? 北京市民政局 http://mzj.beijing.gov.cn/news/root/cjwtjd/2011-10/100867.shtml
- 【2019年】关于调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 http://mzj.beijing.gov.cn/news/root/gfxwj_shjz/2019-01/129238.shtml
理解要点
- 低保标准不是一直不变的,如需了解最新信息可在北京市民政局网站上查询,关键词可以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低保申请/认定条件围绕“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设定。
- 已婚子女即使和老人生活在一起,也不属于申请低保的家庭成员,如果是老人申请低保,已婚子女不属于家庭成员,低保补助按照申请人口发放。
- 获得低保认定的家庭,会持有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简称保障金领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