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是当事人就特定的民事争议向法院提出的保护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请求。
诉的三要素:
当事人、诉讼标的、诉的理由。
诉的三大类:
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反诉是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的被告针对本诉的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
反诉是被告发动进攻来进行防御。
反诉特征:
a 反诉与原诉当事人相同,只是原被告名义互换。
b反诉的请求独立性,一旦提出不随原诉情况变化而变化。不因本诉的消灭而消灭。
c 反诉与原诉具有对抗性。使原诉的目的无法全部实现或部分实现。
但反诉不同于反驳(从实体和程序上否认),反驳不是向原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反驳会因原告撤诉而丧失其存在的意义。
提出反诉的条件:
a 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出
b 须在本诉进行(受理了)中提出
一般应当在受理与举证期届满前提出 ,如在开庭时提出,如除非原告放弃法定答辩期利益,法院应休庭让原告答便并另行指定开庭日期。原则上应一并审理原诉和本诉,合并调查和辩论,并一并对两诉作出裁判。在例外情况下可以分开调查和辩论,分开判决。
c 向有管辖权的受理本案的法院提出。
在不违背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等强制性规范下,本诉法院对反诉都具有管辖权。
d 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如简易或普通)
e 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