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
[ [ 业务概述] ]
保证指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证该票据获得付款的票据行为。保证可以分为出票保证、承兑保证、背书保证和贴现保证。出票保证是在票据完成出票信息登记后、提示承兑前,出票人发起保证申请,保证人作出保证。承兑保证是在票据完成提示承兑后、提示收票前,承兑人发起保证申请,保证人作出保证。背书保证是在票据完成提示收票后、贴现前,持票人发起保证申请,保证人作出保证。贴现保证是在票据完成贴现后、首次交易或质押前,贴入人发起保证申请,保证人作出保证。
[ [ 业务规则] ]
1.票据获得承兑前,出票人发起保证申请、保证人作出保证的,被保证人为出票人。票据获得承兑后、出票人将票据交付收款人前,承兑人发起保证申请、保证人作出保证的,被保证人为承兑人。出票人将票据交付收款人后、持票人办理贴现前,持票人发起保证申请、保证人作出保证的,被保证人为持票人。票据在完成贴现后、办理首次交易或质押前,贴入人发起保证申请、保证人作出保证的,被保证人为贴入人。
2.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不能为同一人。
3.保证人不能为出票人、承兑人、收款人以及其他前手历史背书人或其他保证人(质权人除外)。
4.除贴入人作为被保证人的情况之外,同一被保证人可有多个保证人。
5.被保证人不能同时向多个保证人发起保证申请,只有在收到保证申请应答或撤销保证申请后,才能向其他保证人发起保证申请。
6.出票保证、承兑保证和贴现保证业务的保证申请金额应等于票据(包)金额,子票区间与被保证人持有的票据(包)子票区间一致。
7.票据(包)可分包的,背书保证的保证金额可以小于或等于被保证人持有票据(包)金额,但应为标准金额的整数倍。保证申请的子票区间,应被包含于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包)子票区间,且子票区间起始序号应与其持有子票区间相同。票据(包)不可分包的,保证金额应等于被保证人持有票据(包)金额。
8.保证应在票据到期日前完成,票据的票面到期日前一日日终仍未完成保证申请应答的,票交所对保证申请做清退处理。
9.已冻结票据不可办理保证。
[ [ 业务流程] ]
1.被保证人通过参与者服务机构客户终端,选择要办理保证的票据(包),发起保证申请。需提供的要素信息包括:
(1)申请人要素信息;
(2)申请人的签章标记、电子签名;
(3)票据(包)号码、子票区间、票据(包)金额、标准金额;
(4)业务申请日期、业务种类(“保证申请”)、业务批次号;
(5)其他处理意见、备注;
(6)保证人要素信息;
(7)承接机构与被承接机构的参与者代码(申请人为企业等间接参与者时,要素信息中的账户开户机构发生承接的)。
2.被保证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向票交所发送申请,并向被保证人提示业务申请的处理结果。
3.保证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收到票交所转发的申请。如保证人为企业等间接参与者,检查保证人的名称、账号等信息,检查通过的,通知保证人。检查不通过的,向票交所返回处理失败结果。
4.票据的票面到期日前(不含到期日),被保证人可以撤销待应答的保证申请。
5.保证人对收到的保证申请进行应答(同意或拒绝)。
6.保证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向票交所发送保证人应答结果,并向保证人提示处理结果。
7.被保证人的参与者服务机构收到票交所转发的应答结果,通知被保证人。
8.保证人对保证申请应答为“同意”的,票交所记录保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