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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榆林人。
作为政治、经济、文化都不能带来领先影响力的小地方,通常情况下我的家乡是不会登上各大媒体头版头条的。
如果一夜之间铺天盖地的新闻万箭齐发射向榆林,那就是出大事了——大而悲惨的事,大而奇葩的事。
比如一个月前的洪灾,比如这几天的产妇跳楼事件。
第一次看到新闻导向是这样的:家属坚持顺产,产妇疼痛难忍,于绝望中跳楼。
当时我是震惊的。
为什么?怎么会?真相是什么?
不久就看到了家属的发声:在家属同意剖腹产的情况下,医生坚持顺产,导致产妇疼痛跳楼。
事件发生后,知名大号纷纷发声。
新媒体人都知道,站在道德的高地,举起正义的话筒,高声呐喊鼓舞情绪,是获取认同屡试不爽的法宝。
于是我们看到,丈夫如狗、婆家杀人、女人如草芥等文章疯狂生长。
读者反应激烈,恨不得变成阎王审判男方全家。
勒庞在《乌合之众》中说过:群体只知道简单而极端的感情;提供给他们的各种意见、想法和信念,他们或者全盘接受,或者一概拒绝;将其视为绝对真理或绝对谬论。
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单一力量促成的结果,偏颇一隅只会让我们成为无脑的愤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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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从避免事件发生的角度讲,我认为家属和医院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即使医院有视频、有记录,真相就一定如此吗?我看未必。在真相没有定论之前,所有的结论都是推测。
这个男人是不是渣男?我认为是。
一个即将待产的母亲可以不要自己的性命,不顾孩子的生命选择轻生,是疼痛,更是绝望。
因疼痛而更加的绝望,因绝望而更加的疼痛。
只有对至深至爱亲人的绝望,才能对世间毫无留恋。所以,他的丈夫、家人应该是说了不顾产妇感受的话并坚持做了自私的选择。
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家属不同意剖腹产或者想剖时已经来不及?我认为可能有三点:1.费用高。2.影响生下一胎的周期。3.孕妇怀的是女孩。
在陕北文化里,养儿防老的观念还是根深蒂固的,生多胎为了要一个儿子的情况非常普遍。如果想要儿子,偏偏怀了女儿,对于民智未开的家庭来说,自然不愿意多投入,也不愿意因为剖腹产延长要下一胎的时机。
如果反过来,家属和产妇都要求剖腹产,医院却偏偏不同意,这种可能性我认为不大。
医院强调,遵循委托协议,听从家属要求是惯例和保险的做法。那么,当家属要求剖腹产时,作为力求保险的医院,应该会履行委托协议,按照家属意愿实施。
再说,以陕北人的民风,如果遇到我花钱你办事,你还不按我的要求去办的情况,早操你祖宗十八代了,医生和医院也不愿意惹这样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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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医院的责任呢?
医院在几次声明中,没有提及任何自身的责任缺失。
随便一个问题:产妇在家属隔离的分娩中心内,离开待产室走到分娩中心对面的备用手术室跳楼,竟然没有任何人监护和阻拦?
既然家属已经隔离,医生和护士就应该全权负责产妇的安全。
一个翻身都困难的产妇,一路走到窗台爬上去,全程竟然如入无人之地。
纵然跳楼超乎人们的想象,但是我们假想如果产妇没有跳楼,而是出现其它紧急情况,比如摔倒、晕厥,那么可以预见,在这样的管理水平下,她第一时间被救治的可能性不大,受到伤害的几率就会增强。
医院拿出经由产妇丈夫签字画押的《授权委托书》、《产妇住院知情通知书》,意在表明决定权给了她丈夫,她丈夫又要顺产,这才是问题的根本。
在我看来,这只是医院与家属在走正常流程,我估计产妇和家属只是想顺产,其它都是配合签字而已,而医院却大书特书,是为佐证,并且把视频中产妇因为疼痛坐地说成跪地哀求,居心不正。
为什么医院不能听产妇意见?
院方新闻发言人在回答记者为什么不问孕妇,一定要听她的家属这个问题时,院方回答:在医院做手术,都会问主意由谁定,医疗程序是必须通过家属签协议,如果是自己拿主意,要取消家属的协议,另写一个协议,这是程序问题。
但是,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从条例中可以明确看出,患者的意志高于家属的意愿。
实际情况却是,医院通常以患者实施手术,可能麻醉意识不清为由,以家属意志为先,对患者不施与专业的医护对待,一味的小心征求家属意见;认为只要按照家属要求行事,即使出事也是事出有因,能推卸自身责任才最重要。
这是医院自身的不专业、不作为。
在国外无痛分娩率达到80%的今天,我们国家超过90%的产妇还在忍受着顺产生育的痛苦。所谓国家的富强,老百姓的幸福,如果不落实到生老病死这些具体的事情上,又有什么意义呢?
一个国家的进步来之不易,多少无害的人失去生命才能换取社会的变革。
但愿从今往后,人的尊严,从产妇有权利拒绝痛苦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