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读《公正》这本书,看到了一个关于代孕的案例:威廉和伊丽莎白住在美国新泽西州特纳夫,由于妻子身体不适,不能正常生育,因此威廉刊登并找到了一名“代孕母亲”:玛丽。威廉与玛丽签署了协议:玛丽同意用威廉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然后生下孩子,并在孩子出生后将他交给威廉;她还同意放弃她母亲的权利。作为回报,玛丽得到了1万美元的报酬。经过多次人工授精,玛丽最终成功怀孕,并产下一名女婴,但是她并不想把孩子交给威廉夫妇。针对孩子监护权的归属,新泽西法院展开了审理。如果你是法官,你会如何审理?
一、将孩子判给威廉夫妇
理由:交易就是交易。两个法定的成年人自愿达成了一个对双方都有好处的协议,这只是一桩交易。玛丽并不能仅仅因为她改变了主意就有权解除合约。
将孩子判给玛丽
理由:(一)合同不公正,玛丽签署合同并不是自愿的。玛丽可能并没有完整地得到信息,她没有预料到自己放弃这个孩子时会有怎样的感觉。
代孕等同于出卖婴儿。商业性的代孕等同于出售婴儿,出售婴儿是不对的,无论它是否自愿。
本案的最终结果:初审法院认定代孕合同有效并将孩子的监护权判给了威廉夫妇,终审法院判决代孕合同无效,但是将孩子的监护权也判给了威廉夫妇,因为他们能够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不过玛丽恢复了作为孩子母亲的身份,同时也获得了法院给予她的探视权。
读了这个案例,我既感叹于当今商业社会人性的复杂,又对美国社会的理性佩服不已。因为我的妻子刚刚怀孕,看着她妊娠反应的痛苦,无法理解为什么会有人“代孕生子”。我想,大部分人都是因为贫穷。在美国,一次代孕可以带来2万-2.5万美元的收入,这可能是很多女性好几年收入的总和。要知道,这些代孕妈妈并不是为了自己去逍遥快活,可能她自己的孩子面临辍学,她自己的家人重病在床。或许在商业世界中,我们已经被金钱绑架,为了金钱不得不付出更多的东西,甚至是作为母亲的权利。
从网上搜索了一下,当今世界有很多国家仍然禁止代孕行为,包括中国。2001年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其中第3条明确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该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实施。但是有很多国家,如比利时、丹麦等,已经部分放开对代孕的限制。所以我们很难说这一行为是好是坏,或许这是人类道德上的难题。
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判决呢?
最后以冰心的一首颂扬母爱的诗歌来结束今天的文章:
我从不肯妄弃了一张纸,
总是留着——留着,
叠成一只一只很小的船儿,
从舟上抛下在海里。
有的被天风吹卷到舟中的窗里,
有的被海浪打湿,沾在船头上。
我仍是不灰心地每天叠着,
总希望有一只能流到我要他到的地方去。
母亲,倘若你梦中看到一只很小的船儿,
不要惊讶他无端入梦,
这是你至爱的女儿含着泪叠的,
万水千山,求他载着她的爱和悲哀归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