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学生校内被老师开车撞倒身亡”这件事情究竟是怎么回事?涉事老师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学校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作为家长和学生,我们又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我将在本文中一一为大家解答,并分享我的观点和建议。希望大家能够从中有所收获,也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交流。
正文
一、事件回顾
根据媒体报道,事件发生在5月23日,武汉汉阳区弘桥小学内。当时,有一名一年级学生在课间活动时,被一名四年级班主任开车撞倒,送医抢救后死亡。我梳理了该事件的时间线,方便大家理解:
涉事老师是一名20多岁的男性语文老师,当天上午正常在校上课,中午在学校食堂就餐,没有饮酒情况;
涉事老师下午要外出参加一个培训活动,他从地下车库将车子开到校门口十多米的位置停下,等另外一名老师同行;
学生们在1点45结束午休,自由活动15分钟后,会在下午2点开始第一节课;
涉事老师停车期间,这个孩子跑到车前边蹲下来了,不知道是在系鞋带还是做什么;
然后车子启动,可能因为盲区原因,涉事老师开车碾轧到孩子,左侧两个车轮碾轧过去之后车子停下;
学校立即报警并组织救援,将孩子送往医院抢救;
孩子母亲接到班主任电话后赶到医院,被告知孩子抢救无效死亡;
涉事老师已被警方带走调查。
这样的悲剧让人不寒而栗,也引发了社会的强烈关注和质疑。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事情?涉事老师是否有过错?学校是否有责任?孩子的家属能否得到公正和合理的赔偿?
二、法律分析
我们从三个法律方面来分析:一是从刑事责任角度来看;二是从民事责任角度来看;三是从教育管理角度来看。
(一)刑事责任角度
首先,涉事老师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者重伤,并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者重伤,逃逸,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者重伤,属于一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在本案中,涉事老师在学校内驾驶机动车辆撞倒学生致其死亡,无疑构成了重大交通事故。因此,涉事老师应当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涉事老师就一定要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者重伤,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也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涉事老师的行为属于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那么,在本案中,涉事老师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轻微呢?这就需要具体分析涉事老师的主观过错和客观危害。主观过错是指涉事老师在驾驶机动车辆时是否有故意或者过失。客观危害是指涉事老师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和影响。一般来说,主观过错越重,客观危害越大,情节就越严重;反之,则情节就越轻微。
从主观过错方面来看,涉事老师是否有故意或者过失呢?根据公开资料显示,涉事老师没有饮酒或者服用毒品等影响驾驶能力的行为;涉事老师也没有故意撞倒学生或者逃逸等恶意行为;涉事老师可能是因为盲区原因没有看到学生而启动车子。因此,在本案中,涉事老师没有故意,只能说是过失。
从客观危害方面来看,涉事老师的行为造成了什么后果和影响呢?根据公开资料显示,涉事老师的行为造成了一名学生死亡的严重后果;涉事老师的行为也造成了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和谴责;涉事老师的行为也损害了学校和教育部门的形象和声誉。因此,在本案中,涉事老师的行为造成了较大的客观危害。
综合考虑主观过错和客观危害两个方面,我认为,在本案中,涉事老师的行为不属于情节轻微的。虽然他没有故意,但他也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虽然他可能是因为盲区原因没有看到学生,但他也没有按照规定在停车前检查周围环境;虽然他可能是无心之失,但他也造成了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因此,在本案中,涉事老师应当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并依法受到相应的惩罚。
(二)民事责任角度
其次,涉事老师和学校都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道路交通运输引起他人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可以向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在本案中,涉事老师在学校内驾驶机动车辆撞倒学生致其死亡,无疑构成了交通事故。因此,涉事老师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学生家属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那么,在本案中,涉事老师应当赔偿多少钱呢?这就需要具体分析学生家属的损失情况。一般来说,赔偿金额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死亡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被侵权人死亡时所在地上一年期间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被侵权人所受抚养人数的乘积确定。”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是:被侵权人死亡时所在地上一年期间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被侵权人所受抚养人数。在本案中,被侵权人是一名武汉市汉阳区弘桥小学一年级学生,死亡时所在地是武汉市汉阳区;根据武汉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22年武汉市汉阳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8967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成年子女对父母双方均享有受抚养权利。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均负有抚养义务。”也就是说,未成年子女所受抚养人数为2。因此,在本案中,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是:48967×2=97934元。
丧葬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丧葬费按照被侵权人死亡时所在地上一年期间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标准的十倍确定。”也就是说,丧葬费的计算方法是:被侵权人死亡时所在地上一年期间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标准×10。在本案中,被侵权人死亡时所在地是武汉市汉阳区;根据武汉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22年武汉市汉阳区城镇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标准为19188元。因此,在本案中,丧葬费的计算方法是:19188×10=19188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被侵权人死亡时所在地的经济水平、社会风俗、被侵权人与权利人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同时参照上述标准适当增加。在本案中,被侵权人是一名武汉市汉阳区弘桥小学一年级学生,死亡时所在地是武汉市汉阳区;被侵权人与权利人是母子关系,亲情深厚;涉事老师是因交通肇事造成被侵权人死亡的。因此,在本案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法是:根据武汉市汉阳区的经济水平、社会风俗、母子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
除了涉事老师之外,学校是否也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使受教育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可以向有过错的受教育人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因用人单位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其雇员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可以向有过错的雇员追偿。”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教育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受教育人或者雇员造成他人损害的,教育机构或者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在本案中,学校既是涉事老师的用人单位,又是涉事学生的教育机构。因此,学校应当承担双重的管理职责。具体来说,在本案中:
学校作为涉事老师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防止其在工作时间和场所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学校作为涉事学生的教育机构,应当对其进行安全保护和监督,防止其在课间活动时遭受车辆伤害;
学校作为涉事地点的管理者,应当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标志的设置和维护,防止其发生交通安全隐患。
显然,在本案中,学校没有履行上述管理职责,反而存在以下过失:
学校没有制定或者执行有效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允许老师在工作时间和场所驾驶机动车辆进出校园;
学校没有对老师进行足够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交通安全意识和技能;
学校没有对学生进行足够的交通安全教育和指导,提高其交通安全意识和技能;
学校没有对课间活动进行足够的安全保护和监督,防止学生在车辆行驶区域活动或者接近车辆;
学校没有对校园内部道路进行足够的交通安全设施和标志的设置和维护,提醒车辆和行人注意交通安全。
因此,在本案中,学校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学生家属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具体赔偿金额应当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教育管理角度
最后,涉事老师和学校都应该受到教育管理部门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相体罚学生或者侮辱、诽谤学生的;(三)违反国家规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四)有其他损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管理制度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三)不按照国家规定保障义务教育师资配备和教师待遇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学校在实施义务教育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保障和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如果学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损害和降低义务教育质量的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处分。而在本案中,学校在实施义务教育活动中,没有尽到对老师和学生的管理职责,没有保障校园内部道路交通安全,导致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因此,学校也应当受到教育管理部门的处罚。具体处罚方式应当由教育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