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内容: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分为公权力保护和社会力量保护两个类别。正如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方式分为法律手段和社会手段一样。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它很难改变这个社会,我们要避免唯法律主义解决矛盾,正如社会手段中的仲裁方式,高效快捷,结合具体情况不失为一种解决问题的优质选择。详见下图笔记:
二、实务中我们要注意以下一个重要的前沿要点。
如例:U盾专利权案开出了5000万赔偿。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恒宝股份侵犯握奇数据系统发明专利,判决恒宝公司赔偿对方经济损失4900万元,以及合理支出律师费100万元。这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建院以来作出的最高金额判决,并首次在判决中对计时收取律师费进行了认可。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首次确认了“代理的必要性、案件难易程度、律师的实际付出”的审查原则。
并非所有诉讼都可以要求对方给付律师费。一般为以下两类1、人身类侵权。2、知识产权案件。3、法律援助。
结合本话题,《著作权法》依据为:第48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著作权法第48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三、关于“三审合一”的改革方向。在北京、上海、广州成立了知识产权法院后,民事侵权、知识产权犯罪、知产类行政案件不“再分庭抗礼”。这种改革浪潮将结合实际未来普及到所有省会城市吧。这种以标准化模式,以客观流程,具体工作内容为依据设置的专门法院模式,将真正的以专业的力量保护民众个人价值的实现。
作者:嗅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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