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没款金额成倍增长
2017年7月,证监会发布了今年上半年的行政执法和案件办理情况,笔者注意到了其中一个数据,即2017年上半年的罚没款,具体金额为63.61亿元。
这个数字意味着什么呢?让我们看下证监会历年罚没金额数据:
a、证监会2016年全年罚没款金额为42.83亿元
也就是说,仅2017上半年的罚没款金额已经是2016年全年的1.49倍。
b、2011年至2015年,五年内证监会总计罚没款金额为30.83亿元
对比2016年全年罚没款42.83亿元,证监会在此过去五年全部罚没款总额仅为2016年罚没款金额的72%。
可以看到,证监会近两年的行政处罚力度较过去有大幅提高,反映出来的罚没款金额也呈现出成倍增长的趋势。在这种背景下,证监会查办的重大案件数量明显增加。
重大案件上升明显
证监会在2017年上半年案件办理情况通报中,将“重大案件上升明显”列为第一项总结内容。由此,笔者以单个案件罚没款金额超过一亿元为标准,对2010年至今(2017年7月底)的案件进行了统计,总结出一份“天价罚单”。
“天价罚单”的主角--操纵证券市场
2010年至今,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案件个案被罚没金额超过一亿元的案件共有15起,其中操纵证券市场8起,占据了“天价罚单”的半数以上,成为重大案件的第一高发类型。
那么,这些“天价罚单”上的操纵证券市场有哪些特征呢?
1、交易型操纵手法仍是操纵证券市场的主要方式
[2016]41号、[2016]61号、[2016]75号、[2016]121号、[2017]20号、[2017]21号、[2017]39号共计七个案件中,证监会认定当事人主要采取的违法行为有:
(1)连续集中交易,拉抬股价;
(2)同一控制下的反向交易;
(3)对倒交易(洗售),虚增证券成交量;
(4)虚假申报撤单,诱导投资者跟风;
(5)盘中、尾市拉抬等。
笔者认为,基于证券交易的特征,行为人为了达到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目的,自然需要以上述交易型的操纵手法作为操纵证券市场的主要方式。
2、出现信息型操纵手法
[2017]29号案件作为证监会行政处罚至今为止的史上最大罚单(总计罚没金额高达34.7亿元)既有大量的利用资金优势连续交易、洗售、虚假申报等操作手法,也存在蛊惑交易这种利用信息优势进行操纵的方式,如控制多伦股份拟更名事项披露节奏、控制多伦股份信息披露内容误导投资者。
目前信息型操纵证券市场案例尚不多(蛊惑交易、抢帽子交易),主要存在由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实施(鲜言操纵多伦股份)、以“市值管理”名义操纵(上海永邦操纵宏达新材)等情形。
3、首例跨境操纵
[2017]21号案件是证监会查办的第一例跨境操纵证券市场案。当事人绕道境外,通过“沪港通”,采用日内反向交易、对倒交易、操纵开盘价、盘中拉抬、尾市拉抬、虚假申报等多种手法操纵“沪港通”标的股票“小商品城”。
该案中,案件证据多取自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因此当事人对证据效力提出异议。证监会依照《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加强监管执法合作备忘录》及中国证监会与境外监管机构在IOSCO《磋商、合作及信息交换多边谅解备忘录》框架下履行跨境监管执法合作的义务,认定了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所提供证据的效力。
4、其他特点
在上述重大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中,团伙弊案频发。行为人调用巨额资金,通过其控制的众多证券账户放大自己的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规避监管,加大了证监会稽查工作的难度。
“证监法网”的雷霆出击
通过对证监会“天价罚单”的梳理,我们也可以看到,自2015年“证监法网”专项执法行动开展以来,证监会稽查执法办事效率大幅提升。针对操纵证券市场类型案件主体多、地域广、取证量大等特点,证监会建立起了“集团化”办案模式,大大提升了案件查处成效。同时,证监会也在强化行政与刑事的衔接配合,建立了证监稽查与刑事侦查“信息共享、同步推进、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的办案模式,完善了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的沟通衔接,形成了对违法行为的有力震慑,遏制了违法行为的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