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
定义:遗嘱继承是财产所有人对他死后的财产预先进行处分,并在他死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继承人范围:法定继承人一人或数人继承、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集体、国家。
主要形式:有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公证遗嘱。
二.遗嘱的撤销和变更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撤销己所立的遗嘱;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正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三遗嘱中可以有哪些内容
01财产的安排
注:第一顺位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顺位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02丧葬事务
03医疗嘱托
04器官捐赠
05纪念物品的传递
06重要信件传递
07未成年人的安排
四遗嘱执行人
遗嘱执行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之内的的人;
遗嘱执行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但应经过遗嘱执行人的同意;
律师可以担任遗嘱执行人。
继 承
一定义
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所有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他人所有的法律现象或法律制度。
二下列各项财产和权利不能作为遗产
1他人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
2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
3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险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
4被继承人生前已赠送或处分转归他人所有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
5被继承人死亡后有关单位发给的抚恤金不能作为遗产,有例外
三.人身权不能作为遗产
法定继承的适用情形
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有遗嘱的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部分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部分
四法定继承人
第一顺位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法定亲属)包括:
配偶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顺位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法定亲属)包括: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