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2月28日晚上,被告人井某聚会吃饭期间饮酒。当晚22时30分许,被告人井某酒后驾驶自家轿车回家途中,被联合执法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当场酒精呼气测试,呼气酒精检测数值为99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当晚23时20分许,民警带井某到**中心医院抽取了血样。同年3月1日,**公安分局依法对井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决定立案侦查。3月1日上午和3月20日下午,公安机关依法对井某进行了两次讯问,该均如实供述了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的基本事实。同年3月2日,经市公安局**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检测,被告人井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9.5mg/100ml,井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一审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井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二审法院改判井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问题】
井某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井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二审法院同时还认为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证实被告人井某醉酒驾车的事实。
那么,二审法院又为何改判井某免刑呢?
【律师分析】
二审法院改判井某免刑的根本原因在于排除了本案关键证据《酒精含量检测报告》,排除原因也是充分采纳了辩护律师提出的本案在侦查阶段存在的二处违规:一是采血中酒精消毒;二是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的告知程序违规。
《酒精含量检测报告》是醉驾刑事案件中最关键的证据,《酒精含量检测报告》能否作为证据采用直接决定案件走向以及最终结果,本案中二审在没有新的事实证据的情况下直接改判,也说明了《酒精含量检测报告》的重要性。在绝大多数醉驾刑事案件中,《酒精含量检测报告》一旦成立,均可以以此定罪量刑。既然《酒精含量检测报告》如此重要,那么我们就谈一下围绕《酒精含量检测报告》展开的辩护。我们根据接触到的大量醉驾案件,总结辩点如下:
1、关于检材:
来源是否合法有效;单支血管血液量是否符合最低最低检验要求;提取的血液中是否添加了抗凝剂;鉴定时是否和血样提取登记表记载一致。
2、关于检验程序:
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等,血样提取过程是否全程监控;提取血样是否当场登记封存、是否立即送检,未及时送检的,是否履行审批手续、是否符合低温保存、是否在3日内送检;重新鉴定的血液送检时间是否超过合理期限等。
其中送检时间因直接关系到检验结果的可采性,在辩护中尤为重要。
3、其他
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机构是否具备鉴定资质;检测报告是否及时告知等。
【延伸思考】
本案中,井某的《酒精含量检测报告》被排除后,虽能认定井某酒后开车,但认定井某成立危险驾驶罪需证明井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mg/ml,而综合本案全部证据,唯一能证明井某血液酒精含量的证据就是其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了。
那么新的问题来了,当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被排除,是否可以以呼吸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定罪依据?
我们对此持否定态度。《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这意味着酒精含量检测报告是认定醉驾的直接依据,只有当犯罪嫌疑人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才可以脱逃前达到醉驾标准的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进一步说,即当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被排除时,不能再以呼吸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定罪依据。该观点也得到了《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的支持。《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97集参考性案例孙林海危险驾驶案中,裁判要旨之一即为:存在问题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如被认定为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则不能退而求其次,再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定罪依据,而应直接认定行为人无罪。
【律师建议】
醉驾属于轻罪案件,最高刑期为六个月拘役。所以很多人会认为醉驾案没有太大的辩护空间,也没有太大的辩护价值,律师参与辩护率也较低。我们认为涉嫌犯罪无小事,再小的刑事案件也有很大的辩护空间。本文仅围绕醉驾刑事案件中的核心证据辩点展开,还有其他辩点,诸如关于机动车的认定,关于道路的认定,以及其他诉讼证据等,都值得在辩护工作中深挖。纵观全国范围内的醉驾案无罪辩护案例,无一不是基于前述辩点而进行的有效辩护。
最后,最最重要的律师建议是——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但如果确因酒驾涉嫌刑事犯罪了,那就尽快联系专业刑事律师咨询或者委托辩护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