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着上一篇,咱们稍微展开一点讨论。
拿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为例,它俩能否同时申请、能否同时处于授权的有效状态?这俩说清楚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两者能不能的问题也就清楚了。
当然了,上面问题隐含的前提是,这两者是源自同一个或者两个相近的发明构思;否则没什么意义:如果两者没什么关联,当然可以同时申请,也必须可以同时有效啊。
上一篇说了,现行法律法规没说不行。这一篇咱们从正面谈谈,为啥说行。
简而言之,就是这两种专利所保护的客体和保护范围是不同的。
先说保护客体。
专利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只看咱们要讨论的发明和外观设计。
简言之,发明专利保护的是一种“技术方案”;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外观”,即“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只不过这种“外观”要求是“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但无论如何也不是“技术方案”。
也就是说,发明和外观设计根本不是一个东西,对吧?那凭啥不让同时申请呢!
可能有人会问:那法条中的“技术方案”到底是什么意思啊?法条中对外观的定义相对详细、清楚,可对技术方案并没有进一步的解释啊~
简单说一下: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2节规定:
“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细说就又包含很多内容,比如专利保护客体、比如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什么是“自然规律”、又比如里面没提及的技术效果等等,就不展开了。但该是能看出来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不是同一种东西,也就足以解惑了。
再说保护范围。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也就是说,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是两套完全不同的体系;即使是完全相同的发明构思,你要想将其分别落实到发明和外观设计中,又想使得两者的保护范围完全相同,那也是根本不可能!如果非要抬杠,那也是基本不可能!
于是结论就出来了:既然两者要求保护的、以及实际上能保护的不是同一种东西,那就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因此即使是源自相同或相近的发明构思,也就可以同时有效了;进而,当然也可以同时申请了。
拓展一点。
结合上面的讨论可以看到,不仅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可以同时申请,实用新型加进来也没问题。但当然,如上篇文章中法条所述,实用新型与发明需要同日申请,而发明(或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甚至未必非得严格的“同日”申请。
当然这里可能又涉及“抵触申请”等若干问题,但那又是另外的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