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也许没有能力做点大事,但每个人都可以想点大事,新书《想点大事》就是带着法律思维去想象一些大事,作者是清华大学刘晗教授,本文标题摘自书中前言标题,阅读前言时脑海里就闪现出几个问题:法律的眼镜有时会不会是有色眼镜?法律法规的制定有时会不会和现实脱节?作为一个行政工作人员学习法律思维有哪些意义?读好书是令人愉快的,这本书让我带着问题带着激动心情连读两遍,因为它使我的格局和视野变得更加宽广,能让我更好的处理工作和家庭的事物。
一、为什么法律规则必须存在
本书第一章讲述了法律思维基本模型,包括:凡事讲规则、凡事讲权利、凡事讲程序、凡事讲终局、凡事讲预期、凡事讲权威。在讨论法律模型前,作者先抛出了一个问题:法律的终极使命是什么?在一般人看来,答案应该是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促进平等,保护人权等等,但是当我读完这本书后,我也赞同作者的观点:法律的使命是维护社会的秩序,司法体系无法保证所有案件的公平公正,实现人权的平等化更是崇高的理想,但维持现有社会的正常秩序则是一件现实而重要的事情,这些秩序特点包括:司法权威性、稳定性、强制性、确定性等等。秩序可以理解成一套规则,3000多年前中东古巴比伦颁布汉谟拉比法典,规定了民法、诉讼、婚姻、刑法等法条,虽然在我们开来这些条款很落后、不合理甚至是糟糕,但是这部法典是人类有史以来最早的法典,是人类进步的标志。因为在它颁布以前,人与人是没有规则而言的,可以想象那时的部落社会一定是充满了罪恶与暴力。所以,再差的规则也要好过没有规则。
二、讲权利胜过谈道德
书中第二节——凡事讲权利,书里列举了一个探视权的案例:2002年江西某县法院受理了一个案件,一对夫妻离婚后,法院把孩子判给了女方,孩子爷爷奶奶因为想念孙子就经常去探望孩子,这种关系开始还很融洽,后来爷爷奶奶就经常不打招呼就接走孩子,孩子妈妈很不高兴,双方关系破裂,最后妈妈把孩子爷爷奶奶告上了法庭,禁止他们再来探望孩子。爷爷奶奶也很委屈,认为探望孙子是天经地义,质问还有没有道德和人性,表面看老人好像理直气壮,然而法院判爷爷奶奶败诉,不仅不能看望孙子,还得向孩子妈赔礼道歉。因为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没有规定老人的探视权利,我们做个假想,如果规定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双方及双方老人都有探视权会怎么样?我想,那就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上述矛盾会无法解决,法院也不知道该怎么判了,所以规定子女的父或母其中一方探视权反而能解决纠纷,相比道德,法律更注重权利。权利就是确立边界,规定越清楚,越能定分止争。
一个人的哪怕是罪大恶极,被判处死刑,他的法律权利也不会完全丧失。比如:《刑事诉讼法》第263条第5款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死刑犯虽然被剥夺了生命权和政治权利,但仍享有人格权,法律和社会必须予以尊重,不能再让其示众遭受羞辱了。这就是现代法律的进步,试想上文提及数千年前的汉谟拉比法典,会规定死刑犯的人格权吗?我们看电视剧,古装剧里总会出现一句台词叫:斩首示众。
三、人人都应该具备终局思维
这些思维模型里,给我印象最深刻的就是法律体系的终局性,终局性意味着终审判决不可更改,中国是二审终审制,美国是三审终审制,在我国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上上诉到更高一级法院,二审就是终审判决了,不允许再上诉了。当然,一审判决后在规定时间没有上诉,那么一审判决就是终审。总之,将诉讼进行到底直到满意为止,是不被法律允许的。法律人思维不同于一般老百姓,他们认为结果的确定性优先于正确性,那么为什么法律不规定诉讼案可以反复起诉,直到结果完全公平公正为止呢?首先,诉讼成本、司法成本太高,时间精力消耗、心理煎熬代价较大。第二也是最重要的,必须得保障司法的权威性、稳定性和终局性,试想,如果法院总是改判,那它还有什么权威呢?如果没了权威,司法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的价值将荡然无存。而且据书中统计,2017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案件中有89%都是民商纠纷案件,只有9%是刑事案件,而涉及死刑更是少之又少,既然不是什么血海深仇,尤其是涉及金额较小的案件,深究到底是否会导致得不偿失呢?当然,这里并非主张甘愿吃亏受损,而是要理性计算其中的成本与收益。
终局思维是一种大局观的体现,终局是为了定分止争,也为了保住稳定性、权威性、确定性、秩序的维持等等,要抓影响力或涉及范围比较大的主要矛盾。另外终局性还体现出适可而止的意思,生活中工作中,我们有时为了一些琐碎小事不断产生矛盾纠纷,甚至是争吵,为此既伤身又不利于人际关系发展,其实生活中也可以引入一审终审制或二审终审,一件事情有了矛盾只纷争一次,下次绝不再为同一件事起争执。
四、美国的禁酒令为什么失败了
第三章规则的制定与使用,法规制定原则得是易遵守的,还得是正常人标准,而非敏感人标准。书中列举了上世纪20年代美国颁布的禁酒令,后来于1933年被迫废除。因为禁酒令非常难以遵守,禁酒不仅导致政府失去了大笔税收,而且还得拨款打击造酒饮酒违法行为,可谓事与愿违。这让我想到了我国一些城市公共场所禁烟令,烟和酒有一定相似性,虽然吸烟是害人害己,但是政府也没有像当年美国全面禁酒一样颁布禁烟法令,因为政府损失不起巨额的烟草税,也无法从根本上完全杜绝烟草的生产、运输、销售和使用,所以公共场所禁烟是折中的办法。以上这些在工作中也能受到启发,比如制定对企业考核规则时候,哪些是便于执行的,哪些是主要矛盾,哪些要规定的特别具体,哪些条款最好规定的模糊些等等,总之是让监管标准能够有竞争力,能够让人心服口服。
五、不轻易动用法律,也是一种法律思维
书中有这么一个观点——“法律永远是人类社会解决问题的次优选择,而非最优方案”,作为读者我深深认同这一观点的。每当发生矛盾,解决争议的方式中,司法是最后一道防线,如果不考虑严重的刑事犯罪,哪怕是金额较大的民商纠纷,也可以不走司法程序,高昂的诉讼成本是谁都不愿意接受的,双方如果能够合理的协商解决,大家都满意,那为什么要起诉呢?所以诉讼收费是调节案件量的杠杆,收费高低也能调节供求关系,试想如果诉讼成本极低,那么每天都会发生大量起诉案,甚至鸡毛蒜皮小事当事人也要提起诉讼,因为价格便宜嘛。然而,司法资源是珍贵的,司法成本消耗是纳税人来买单的,如果法律人不能在有限精力做少量且重要的事情,而是天天处理海量的小案件,那么怎么保证每个案件的办理质量呢?还有大量诉讼导致司法体系开支过大,也势必会缩减其它方面如社保、基建等财政支出,到时候又会产生很多新问题。古罗马有一句法律格言:法律不管琐碎之事,所以,只有让法院集中处理相对重要的纠纷,才能更有司法效率,也才能提升社会效率。
六、职业化语言精准表达,不带任何感情色彩
我们有时候评价一件事或者一个人时容易贴标签或者盲目做主观判断,容易产生人际关系矛盾或误导大众。比如“这件事肯定是他做的”,“你总是上课迟到”等等。换个表达方式就大不一样,“这件事可能是他做的”,“第三次迟到了啊”。这里我们可以看看书中P23所述:一般人看审批时候,经常会说“犯罪”这个词,而专业法律人对“犯罪”的划分更为精细,在侦查阶段叫“犯罪嫌疑人”,审判阶段叫“被告人”,这种专业而精确的表达不仅便于警察、检察官、法官之间的交流,更重要的是,它可以避免日常言语的情绪化和道德化倾向。普通人直接叫“罪犯”,是因为提前有了预判和倾向,认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已经犯罪了。但价值中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表达的意思是:究竟他/她是否有罪,既可能被无罪释放,也可能被判有罪,因此法院正式宣判有罪之前,都不能叫“罪犯”。
作为一个行外人士,很佩服法律人这种客观、中立、精准的表达,不带任何感情色彩,不会让人误会,也不会被情绪或大众左右自己的判断,有了这样职业化表达前提,成事的概率也会更高。
七、阅读心得
历史上有很多名人都是学法律出身的:政治家有林肯、克林顿、曼德拉,思想家有马克思、伏尔泰、莱布尼茨,文学家有雨果、卡夫卡等,商界领袖有石油大亨理查德金德、罗布森沃尔顿等,我想,上述这些名人具有法律思维带来的大局观、前瞻性、普适性等方面的训练,我们虽然不是学法律的,更不可能做出上述名人那样的事业,但是法律思维应该人人具备,它会让你考虑更加长远,视野更加开阔,让你做事情会充分考量成本受益的关系等等。文明的标志既包括城市化、基础设施这些硬件设施的完善,也包括法律法制化这种软实力的提升,法律规定了下限却没有规定上限,比如“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刑法体现最为明显,强制规定你不能做什么,但是法律不会把社会理想和道德追求以规则的形式体现出来,比如法律不会规定怎么做到人人平等、自由、博爱......,所以正如书中所言:法律更像人性的低保,是一种强制性的修养。既然是下限规定,这就说明人与人之间还是存在思想道德缺陷,需要法律强制性来约束,我想,将来会不会有一天,法律会消失?每个人都形成了心里的契约,自觉做合理而正确的事情,那真是一个理想的社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