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本:[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
章十一
【本章讨论群众为政的疑难和可取之处。】
1. 【集体优于少数或个人】每一个个人常常是无善足陈的,但是当他们聚合为一个集体时,往往可能超过少数贤良之士。这种集体众人的短处可以胜过少数人的优点的原则是否可以适用于一切平民政体以及一切人类团体士难以断言的,但是使用到某些公众团体总是正确的。
因此,关于第10章,最高治权应该寄托于什么的问题,亚氏认为至少在某些公众团体中,应该寄托于群众。
2. 【对群众为政的质疑】:
(1)德行的质疑。一般公民群众既无财富又无才德,他们在最高治权中能够发挥什么作用?
反对者认为,群众缺乏正义与明哲的美德,容易犯错与犯罪过。
亚氏回应:如果不让广大群众参与政治,则他们会变成城邦内的敌人。所以梭伦和其他立法家赋予群众选举权和审查行政功绩的权力。
(2)专业性的质疑。群众因为缺乏专业知识与技术,在审查和选举过程中难以做出正确的评判。
亚氏回应:(i)前述集体优于个人与少数的观点;(ii)在某些技术中,创作者并非最好的与唯一的评判家,普通人也可以做出评判。
(3)权力过大的质疑。所赋予素质较低的人们(平民)的审议权力世纪上高于高尚的人们(贤良)所担任的行政职务。
亚氏回应:(i)最高治权是赋予群众集体,而不是任何个人,因此将由平民组成的议事会和法庭的权力置于贤良之上是合乎正义的;(ii)群众作为集体,其本身的集体性能就大于少数贤良所组成的行政机构,因此也大于他们个人。
3. 【法律与权力的关系】应该将裁决权力置于法律,但是法律不能概括世事,因此可能需要求助于个人的权力或者若干人联合组成的权力,但这些权力只应在法律有所不及时才能发号施令,作为补助。
4. 【法律的好坏问题】至此,法律可好可坏的问题还是没有解决。但亚氏认为,法律时根据政体制定的,因此符合正宗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是合乎正义的,二符合变态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不是合乎正义的。
章十二
【正义问题以及政治权力的分配原则】
1. 【政治学的至善即正义】世上一切学问和技术,其终极(目的)各有一善;政治学书本来是一切学术中最重要的学术,其终极(目的)正是为大家所最重视的善德,也就是人间的至善。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
2. 【什么是正义?】正义就是某些事物的平等观念,正义包含两个要素——事物和应该接受事物的人;大家认为相等的人就该配给相等的事物。但是所谓相等和不相等,他们所等和所不等者究竟是什么?
(1)来自尚优者的回答:城邦的职司和荣誉应该按照尚优原则进行高低不等的分配。
亚氏反对,理由有二:(i)尚优原则面临一个问题,即应该尚何种“优”,身高、外貌还是技艺?(ii)尚优意味着人们的各种“优”之间是可以互相比较的,但其实并不然。因此,亚氏认为,在政治事务上,陪你过任何优点要求分配职司和权力是不合理的。
(2)亚氏的答案:政治权利的分配必须以人们对于构成城邦个要素的贡献的大小为依据。所以,只有人们具有门望、自由身份或财富,才可作为要求官职和荣誉的理由。具体说来,受任官职的人必须是:(i)自由人和纳税人(因为完全由奴隶和穷人组成的城邦成不了事);(ii)具有正义的品德和军人的习性(勇毅)。(前者是城邦存在的条件,后者是城邦追求优良生活的条件)
章十三
【政治权利的分配不能唯财富或名望或品德或集体力量论】
1. 提出问题:城邦究竟由谁来治理?政治权利分配的正当原则是什么?
答:个人根据各自的某种贡献(财富、名望、品德、群众力量),而在政治上各自有所要求,虽在某一方面的意义上可说是正义的,却谁都不是绝对全面地合乎正义。财富、名望、品德、群众力量等,没有一个可作为正当的原则。例如富人和贤人分别以财富和品德要求统治权时,集体的财富和品德亦并非不及富人和贤人,他们因而也可以要求治权。
2. 追问:那如果与集体相比,少数好人(或富人)确实更优,那怎么办?他应该为少数好人创制政体还是为多数群众?
答:(1)对于德行与政治才能较其他人更出色的人,他们就像人群中的神祇,不是律例所能约束,他们自身就是律例。法律只约束出身和能力相等的众人。
(2)但现实生活中,例如在希腊,人们通过“陶片放逐法”驱逐这些德行出众的人,保护平民政体,使之不会因杰出政治人物的产生而转变为寡头或僭主统治。但后来,陶片放逐法被用于排除异己。
(3)陶片驱逐法在变态或正宗政体中都可能出现,被广泛使用,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例如君主政体中,如果君主施政是为全邦谋福,那即使有所清除,也未必会与人们失和。因此,陶片放逐法是一种不得已而求其次的补救措施。当然如果立法者在创制法律之处就给本帮制定良好的体系而无需仰赖这一放逐法是最好的。
(4)如果最好的城邦当中确实出现了这样一个善德显著的人,则:(i)放逐,不可能;(ii)使他屈服为臣民,不可能;(iii)使他成为全邦的终身君王。
3. 结论:如果少数或一人确实优于多数,则如果是在最好的政体中,少数或一人成为全邦的君王;如果是在变态政体中,可能会被当作异己清除;如果是在君主政体中,且如果君主是为全邦谋福,为了维持整体均匀,善德出众者也可以被排除。
· 第9-13章的主题为政治权利的正当分配,两类分配依据:(1)依公民的品质而言,出身、财富、品德;(2)依公民的人数而言,多数、少数和一者。
· 第14-18章承接第7章与第13章,开始讨论正宗政体的第一型,即君主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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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十四
【君主政体的五种类型】
1. 提出问题:王制(即君主政体)与其他政体相比如何?是否适宜?
回答上述问题,需要弄清楚君主政体有哪些类型。
2. 君主政体分为五类:
(1)斯巴达式君主制。
特点:(i)没有绝对的治权;
(ii)离开本邦后才具有军事指挥全权;
(iii)享有宗教事务的权力;
(iv)有世袭,有公举。
(2)蛮族王制。
特点:(i)类似于僭主专制;
(ii)与僭主的不同之处,蛮族君王的侍卫仍是本国人民,僭主的侍卫依赖外邦雇佣兵。
(iii)世袭。
(3)古希腊的民选总裁。
特点:(i)相当于公举的僭主(既有专制权力,又有民意基础);
(ii)任期有时终身,有时有限;
(iii)不世袭,依法受任。
(4)史诗时代的王制。
特点:(i)战功起家;
(ii)战时为统帅,祭时为主祭,法律上为法官;
(iii)世袭;
(iv)古代权力极大,后世逐渐衰弱。
(5)全权君主。
特点:(i)享有全权;
(ii)类似于家长对家庭的管理。
章十五
【君主制是否适宜?】
1. 【讨论斯巴达式和全权君主制】由于其他三种类型都介于斯巴达式君主制和全权君主制之间,因此只需讨论斯巴达式君主制和全权君主制即可。又由于斯巴达式君主制的实质是统帅职能,可存在于任何其他政体中,因此,这一统帅对城邦有利还是无益这一问题不属于政治研究,而知识一个法制研究。所以实际上,亚氏仅重点讨论全权君主制。
2. 全权君主制的疑难:全邦的事务由一人治理是否适宜?换句话说,由最好的一人统治和由最好的法律统治,何者更佳?
(1)支持君主制者认为:法律不能概括世事,当国事演变时,法律不会发布恰当的号令。
(2)对(1)反驳:(i)即使是统治者心中也是存在通则与规则的;(2)法律是没有感情的,而人会受感情的影响。
(3)对(2)反驳:人虽然可能会受感情的影响,但是当通则和法律无法解决问题时,依然要求助于最好的人来审裁。
(4)对(3)的部分认可与观点重申:法律确实会有漏乏之处;但在一人为治的城邦中,一切政务还是得以整部法律为依归。
3. 【关于法律不周详的问题】如果出现法律不周详之处,应该求之于最好的一人还是全体人民?
(1)回答:依照希腊现行制度,求之于公民大会。
(2)质疑1:人数众多的集会可能会逾越法律的范围与约束。
回应:假设群众都是好人和好公民,那么一群人比一个人更不容易腐败。
(3)质疑2:人多容易发生党派之争,不容易达成共识。
回应:因为假设的都是好人,所以好人集团被不致发生内讧。
因此,若干好人组成的贵族政体优于一人为治的君主政体。【我感觉亚氏的观点不在于贵族制优于君主制,而在于人多优于人少。】
· 脚注:本章原讨论王制是否有利于城邦,但亚氏在这一部分既表达了平民多数的立场,也表达了少数贤良的立场,或许反衬其观点为君主政体不适宜现世。
4. 【政体的演变及原因】古代通行王制,因为那是贤者稀少,而且通常只有一个功德很大的人收获拥戴。随着有才德的人增多,要求参与治理,逐渐产生立宪政体。然后趋于腐败,产生尚富德寡头财阀政体;然后寡头变成僭主,产生僭主政体;最后僭政又变成平民政体。演变的原因在于,掌权者欲意减少当政者,于是反而增强了平民的力量,最后建立了平民政体。
5. 【君主制的另外两个问题】即使承认君主制为最好的政体,仍存在两个问题:
(1)王位是否世袭?如果国王的儿子是庸才怎么办?
答:君主可以不将王位传给庸才子嗣,但是很难保证君主不这样做。
(2)君王是否该有侍卫?数目多少合适?
答:对不怀私意,遵守法律的君王来说,他需要侍卫;人数应少于全邦的民军,但应多余任何私人或若干私人所操纵的武力。
章十六
【以法治者的观点来非议全权君主】
· 上章最末说到,对遵守法律的君主来说,他可以保留侍卫。本章将讨论那些喜欢凭借个人智虑多所作为的君主。
1. 君主分两类:
(1)依法为政的君王,又译为有限君王,或立宪君主。本身不能算是政体的一种,因为在任何政体都,都可以设置这样一个职位,通常这种王室只是一个常任将军。
(2)全权君主。是政体的一种,君主以个人的智虑之行全邦的一切公务。
2. 不赞成君主制而主张法治的人认为:
(i)在平等人民所组成的城邦中,人人具有同等的价值,应分配同等权利,设置万人之上的君主是不合乎正义的。
(ii)即使法律存在不足需要求助于人的智谋(人治)时,也应该限制为只能在法律上运用智谋,求助于法律监护官。并且,个人的智谋能否做出正确的判断,也是不能肯定的。
(iii)在法律不周详而助于执法者,执法者也应从法律的精神出发进行裁决。
(iv)虽然法律存在不足,但是法律允许人们对其进行修订补充,使其日臻完善。
(v)法律有助于免除情欲的影响,无偏无私。
(vi)法律除了成文法,还包括不成文法,个人的智虑虽然比成文法周详,但是不一定比不成文法广博;
(vii)一人之治还有一个问题,即一人实际上无法应对全邦事务,还是需要依赖官员,但如果由这个人来任命官员,不如在创设制度时就安排好君王和官员的职务分配,因为如果认为一个才德出众的人治理城邦合乎正义,那两个好人联合执政更合乎正义。
3. 【主张法治者观点总结】法律确实可能存在不完备之处,需要求之于人们的智虑,但是这样的求助不应该寄托于一人,应交给众人审议。
章十七
1. 上一章法治的主张也不一定完全正确,不同社会适宜不同的政体,有些适宜专制,有限适宜宪政。
但,(1)变态政体(僭主、寡头和平民政体)对任何社会都不适宜,因为它们都违反自然。
(2)由同样而平等的分子组成的团体,也一定不适宜君主。
2. 【社会性质与政体的关系】
(1)君主政体:适宜于这样的社会——民族或种姓又独一无霜的英豪,其才德足以当政且无人能及。
(2)贵族政体:适宜于这样的社会——既有若干政治才德优异的好人,又有了雨一自由人身份受贵族之辈统治的人。
(3)城邦宪政(共和制度):适宜于这样的社会——有胜任战士的民众,小刚阶级之间按照个人的价值分配政治职司,他们既能统治也能被统治。
3. 【君主政体也有其正当性,并且在某种情况下有利于城邦】在建立任何一类政体时,无论是贵族、寡头还是平民,他们都是各自合乎正义的,以其各自片面的优势为正义的依据。如果一个城邦中出现一个才德卓越的人,驱逐和使他成为被统治者都是不恰当的。整体超过部分,但他本身就是一个整体,唯一可行的办法是让他无期限地执掌治权。
4. 【我的总结】通过对法治和对多数人之治的支持,亚氏的观点应该是,现世中,君主政体是不适宜的,但是如果真的出现一个无人能及才德卓越的人,此时君主制才有其恰当性。
章十八
【何为最优良的政体?】
1. 正宗政体有三,最优良的政体是由最优良的人们为之治理的政体。这一类型的政体的统治者或为一人,或为一宗族,或为若干人。同时,被统治的人公众也都有志于和适宜于人类最崇高的生活。
【我的理解:最优良的政体并不专指某一类政体,而可能是三种正宗政体的任何一种。如果只有一个最优良的人,那么则采取君主政体;如果有少数最优良的人,则采取贵族政体;如果公民全是好人好公民,则采取共和政体。】
2. 善人的品德与好公民的品德相同,因此培养一个善人的方法可作为创建一个贵族政体或君主政体的方法;可用来教育并训练出一个优良的政治家或君王。
【第四章说,好公民的品德和善人的品德是一样的,但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还是有一点区别,即前者一定要明哲,后者一定要服从。我猜测这是这里只提及善人品德与贵族(制)、君主(制),而没有提及共和制的原因。】
3. 下一步将研究最优良的政体如何产生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