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mmm…
恐怕并不能。
其实姓名权作为一个和生活紧密相关的术语,大家对它并不陌生。
虽然并没有什么机会能用到。
今天这一篇,有着尴尬的主题。写这个不是希望大家用的上,就是单纯觉得大家对姓名权有一个误解。
那就是:其实我们并不能依据姓名权“自由”的改我们的名字。
先说点别的,姓名权并不只是给予了我们修改自己名字的权利,我们还可以依照姓名权要求别人正确的使用自己的名字,要求别人不要盗用自己的名字。
例如泄停封什么鬼的。侵权了!
还有同学问,那重名呢?和盗用怎么区分。
重名不算侵犯姓名权。毕竟中国人多。啊不对,其实别的国家也不算。
再说了,侵没侵权,李伟,刘伟,张伟你们几个心里还没点B数吗?
还有同学问,笔名呢?
保护!统统保护!笔名,艺名,甚至连外号都可以给你保护。
这一条大家可以用的上,以后可以要求他人依法!正确的!叫你的外号。
但是!最关键的问题是我们今天的正题!
法条都说了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那为什么还说我们并不能自由的修改名字。
第一个是年龄限制。未成年人改名字得监护人同意。其实想想也还能理解。毕竟此时的父母内心OS一般都是:还没成年就想自己随意改姓名了。成年人那还得了!
第二个最重要。有的同学内心戏多。想着能不能不跟爸姓,也不跟妈姓。换个姓,以“操”为姓,以亲爱的同学的名字为名。
看到这里的读者,直觉是不是告诉你不行?
面对法律问题,你的直觉多半都是准的。
因为想取父母姓之外的姓,只限于以下三种情况:
1.选取其他的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例如奶奶的,外婆的之类。
2.如果是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的话,可以选取这个抚养人的姓氏。这个也好理解。
3.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理由。
公序良俗是民法中经常出现的一个术语,它大概意思就是指社会的秩序和社会的道德风尚。例如一个人不能取名叫“父亲”。
对于法律人来说,你可以不学习,也可以不过司考。但是如果你要违反公序良俗!不好意思,我们不能做朋友。
所以说,大家通常理解的我们都有自由取名改名的权利,与实际法律的规定,存在一点误解与偏差。它实际上是合理的给姓名权确定了一个范围。毕竟,不跟父姓,也不跟母姓,无缘无故的改了个“王”姓。造成的误会,也是挺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