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的公司向社会推出了“生前契约”这种新形式的殡葬服务产品,其中的风险应当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关注。
从本质上讲,“生前契约”不是殡葬服务产品,而是一种金融产品,理由如下:
1、营利形式不一样:“生前契约"是将未来一定会发生的死亡服务提前打包,形成一个预售合同,再提前几年(甚至几十年)出售给生者,收取一定金额,交给金融公司(可以是保险、信托等),由金融公司运营这些资金,来获取运营利润的,可以看出,殡葬服务部门并未获得利润。
2、而殡葬服务企业是通过自己的服务来获得即期的收益的。
3、由于殡葬服务变成了金融产品,其商业模式与殡葬服务没有任何相同之处。
4、这些合同与保险等金融产品完全不同,保险产品是在被保险对象发生事件后,按照合同条封理陪即可,而“生前契约”在事亡事件发生后,需要一系列的预先约定好的丧葬服务,这之间跨度可能有几十年,能否实现满意的殡葬服务,仅仅依靠金融公司不能解决问题,如果无法兑现服务,那么政府如何处理?
国外做“生前契约”是在构筑了一整套监管机制、形成了完整产生链条的基础才开始的,虽然这个商业行为是企业牵头完成的,但是这些公司是给了政府一个解决方案,并得到政府审批后才开展了这项业务的,不知中国政府部门有备案吗?
律师提醒:“生前契约”尽可能细化服务!
虽然“生前契约”正逐渐被老人们接受,但其实这种全新的殡葬形式也面临重重阻碍。
殡葬,因为它意味着人生的终结。受国人传统观念的影响,是一个人们十分忌讳的话题,一般人不愿提及。“想在社区做推广,人家一听说是殡葬就特别谨慎。”所以社区里来听讲座的老年人经常寥寥无几。另外,殡葬行业相对封闭而传统,因此“生前契约”这一新的殡葬服务产品还缺乏广泛推广的途径和机会。
由于“生前契约”的特点,殡葬服务履行时,合同签署的当事人已经身故,所以应尽可能在合同中将服务内容细化、明确,这样才能保证服务质量。另外,消费者应在法律上明确保单的执行人。由于合同履行时当事人已身故,殡葬服务公司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时,当事人本人不能再主张权利,也无法申请保险理赔,所以应当在合同订立时就将合同履行的监督人、保单的执行人在合同中确定好。即使是无子女的老人,最好也能确认朋友或者公益机构作为监督人或执行人。
延伸阅读:什么是生前契约
“生前契约”是当事人生前就自己或亲人逝世后如何开展殡葬礼仪服务, 而与殡葬服务公司订立的合约。它的概念源自英国的遗嘱信托,20世纪初引入美国,发展成为以消费者为导向的专业服务行业。二战后日本将美国成熟的“生前契约”制度导入日本并迅速普及,在欧美,生前契约已有60多年的历史, 日本生前契约的普及率早已超过70%,在美国更高达90%以上。
其服务内容包括:临终关怀、遗体接送、灵堂搭建、告别仪式及法律咨询等相关后续服务。
2015年,福寿园国际集团正式将“生前契约”引入中国殡葬行业,将传统文化与现代服务理念相结合,旨在打造更加规范的行业准则及更完善的服务系统,促进中国现代殡葬行业的发展与变革。
简介:
生前契约,即人可以在他(她)的有生之年“操办”自己的百年后事,免除自己及家人的“后顾之忧”,并且是以“契约”的形式实施。
生前契约就是让人在活着的时候和家人一起商量身后事情,对死亡有个准备,不至于家人为身后事忙乱 。
普及率:
“生前契约”的普及率在美国高达90%,在日本也已超过70%,但是在中国国内的接受度还不高,最大的阻碍是传统观念。中国人一般比较忌讳谈死,很多市民认为给自己操办丧事会“触霉头”、“不吉利”。
作用:
它可以使受益人在生前从容设计逝世后的殡仪事宜,也可以凝固未来殡仪开支数额,规避由于通货膨胀带来的经济压力,同时还允许投保人分期支付费用。
发展:
国外:生前契约的殡葬保险始于欧洲,在英美和日本,生前契约已经获得极大的发展。
中国台湾:台湾在过去10年间,生前契约的发展也非常迅猛,覆盖率每年都在递增。
内地:2016年3月22日上午,在南京市功德园诞生了江苏首份“生前契约”的。契约主人是90岁的南京老人陈兆荣,退休前是一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这位精神矍铄、思路清晰的老人表示,很久以来,做事都不习惯假手于人,这样的习惯同样延续到了自己的身后事。“自己把后事安排好了,我的一生就圆满结束了。”
2017年3月29日,“学会告别”2017清明交流会在上海福寿园举行。作为自主选择身后事的一部分,生前契约在中国尚未成熟,在沪推行半年仅签约100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