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俊文2018.06.19
福建省国地税合并后的国家税务局总局福建省税务局首发了2018年21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于这个文件的学习,感觉土地增值税这个税种不是要不要取消的问题,因为网传很久了,现在看来,土地增值税的管征还要加强!所以加强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的学习,特别是知识的及时更新非常必要,在实务操作中,福建通瑞税务师事务所认为公告的第三条、第五条的可用性较强,分享如下:
一、对公告第三条的学习与体会
公告第三条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的建设项目名称等基础信息,并以申报备案的建设项目为单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由于《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以及《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七条清算审核时,应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这二个文件明确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以开发项目为准,但对开发项目的描述均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为条件,至于国家有关部门是哪个部门没说清楚,对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的范围容易造成争议,但在本公告说清楚了。
二、对公告第五条的学习与体会
公告第五条关于同一清算单位不同类型间扣除项目金额的分摊问题:同一清算单位中包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非住房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在不同类型房地产间,原则上按可售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分摊。其他合理方式由各设区市、平潭实验区税务机关明确。
公告第五条说到扣除项目金额在不同类型房地产间的分摊采用了“原则上”、“也可”、“其他合理方式”的三个选项,说明税企沟通存在三种可能,特别是房开企业应该就三种情况进行测算,然后选择有利的分摊方法再与税务机关进行有效的沟通,为企业争取合法的权益。
第五条“其他合理方式由各设区市、平潭实验区税务机关明确”。之前已经明确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有效?还是须依照公告之后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公告第五条对这个问题没有明确,容易产生争议,福建通瑞税务师事务所认为,文件没有规定明确的,也没有禁止性规定,在有关规范性文件仍然有效的前提下,应该可以适用之前的规范性文件,比如原福州地税局出台的榕地税发〔2008〕108号《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即层高系数的规范性文件应该还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