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理解与适用:
【物业管理招投标应注意的事项】
(1)招标人在招投标前应依法向有关主管机构提交材料,办理相关手续。(2)招标人进行招投标可以公开招标,也可以邀请招标。但是其中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保证程序的合法公平。(3)招标前应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应包含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所要求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以及对投标单位、投标书的要求、评标标准等内容。(4)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将标书送到指定地点。如果招标文件要求必须交纳保证金的,应当依法交纳保证金。(5)评标委员会的确定及评标的方法和标准。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以及评标方法、标准应当确保公正,达到优胜劣汰的目的。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方式】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可以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房地产信息网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上发布免费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述事项。
【招投标方式的选择适用】
《物业管理条例》并没有要求所有的房地产的物业服务企业都必须采取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只是对于涉及面大、数量多的住宅物业要求必须采取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而对于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还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条文参见:
《招标投标法》第3、4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典型案例指引:
梁某与广州市某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纠纷上诉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669号)
案件适用要点:《物业管理条例》第24条第1款规定:“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该条款并非强制性规定,小区开发商虽然没有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但并不当然导致其采取协议的方式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无效。
❶2018年3月19日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将本条条文中“具有相应资质的”删去,不再要求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具有相应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