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朝由契丹族建立,建国于907年,覆灭于1125年,历时两百余年。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有重要的地位。其疆域最广时东至于海(渤海),西至金山(今甘肃民乐县南),暨于流沙(泛指西北沙漠地区),北至胪河(今蒙古的克鲁伦河),南至白沟(今河北新城县东北的白沟河)。成为历史上第一次将辽阔的中国北疆之地统一的朝代。辽朝的统治者为适应其统治范围内不同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经济制度的不同步性,在上层建筑领域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这些调整包括统治中心转移、证券机构的变化、官吏执掌、礼仪、法制及社会习俗等方面。其核心是“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治汉人”。这就是辽朝推行的“因俗而治”政策。
《辽史百官制》记载:“太祖神册六年,诏正班爵。至于太宗,兼治中国,官分南北,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治汉人,……因俗而治得其宜矣。”由此可知,因俗而治的政策是由辽太祖耶律阿保机和辽太宗耶律德光制定、完善和推行的。这种因俗变通,繁简相辅,一国多治的统治方略,不仅便于将原来经济、政治发展不平衡的地区和部族稳定于统一政权之下,也有利于辽王朝趋向于封建化的统一政令过渡并渐及全局。这一政策的实行,对于开发我国北疆地区,促进民族融合有极大地贡献。
一、“因俗而治”政策的原因探讨
辽朝的“因俗而治”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在十至十三世纪的中国史上,契丹族势力是北疆最强大的。公元907年,耶律阿保机利用旧的部落选举仪式从摇辇氏中夺取政权,统一了契丹各部,成为了契丹族的首领,公元916年,自立为皇帝,在今赤峰市林东镇建立皇都。契丹建国后,不断向四邻侵略扩张,其疆域也不断开拓。史载:“太祖受可汗之禅,遂建国。东征西讨,如摧枯拉朽……其地北接室韦,东邻高丽,西界奚国,西南至营州。”以后,耶律阿保机又先后征服了其西部和北部诸侯。这些民族多是逐水而迁徙,以畜牧业为主,处于原始社会末期。契丹对这些民族的统治,仍然保留其部族制。与此同时,阿保机又灭其东邻渤海国,改为东丹国。渤海国是以靺鞨族为主体的地方民族政权,处于“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农业和手工业向结合,商业和交换不够发达的早期封建社会”。契丹在渤海国的统治仍沿用渤海旧制。公元926年,阿保机死后第二年次子耶律德光继位。公元936年,借后唐太原守卫石敬瑭叛乱,率军南下消灭了后唐。接受燕云十六州割让,使辽的疆域扩大了近一半。成为统一北方的强大封建王朝。
辽朝社会内部形成了复杂的社会形势:就民族而言,有契丹本族各部、奚族、室韦、女真、汉族等;从社会生产方式来看,有以游牧为主的,有农牧兼营的,有以农耕为主的;从各民族的社会发展阶段而论,有部落制、奴隶制、发展程度不同的封建制等。这三种发展阶段不同的社会区域,其风俗习惯和政治、经济制度迥然不同。若汉番一概而论的治理,用契丹的奴隶制度统治封建统治下的人民,则会迫使部分地区的社会倒退,必然遭到人民的激烈反抗,结构将是“政令乖失,则人心不服。虽得之亦将失之。”
在这种特殊的历史条件之下,为了巩固统治,适应这种不同的文化传统和生活方式,阿保机掌权后,首先着重于治理以契丹人为主的游牧民族。他在征讨河东地区及女真族时,将其所俘分散在水草丰盛之地,北方地区逐步发展为以畜牧业为主。阿保机把从燕蓟所俘的汉人分别安置在潢水以北适于农垦的地方。仍然采取中原汉人的统治方法,并使用原来州县的名称。取得扶余之后,把其安置在定霸县于汉人杂居,分地耕种。任用汉人为正事令和中书令并设“汉儿司”。史载“阿保机率汉人耕种,为治城郭,屋邑,如幽州制度”。
由于农业区的不断扩大,使农业和畜牧业相互调节,相得益彰,使辽的许多地方成为“编户数十万,耕垦千余里”的人稠沃野。由于燕云十六州的割入,境内汉族的不断涌入,必须强化对汉人的统治。这就需要更加完善的制度来巩固和发展辽所取得的政权。耶律德光不得不用调整政府机构和改变政府职能的方针政策,来加强对其的统治。正如《辽史》“百官志”所说:太宗既得燕云十六州,乃采用唐制,复设南面三省、六部、台、院、寺、监、诸卫、东官等官职。于是开始分为“北面”和“南面”两个系统,所谓的“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即:统治契丹及其他游牧民族的,主要用契丹贵族,办事处设在皇帝牙帐之北,称为“北面官”,掌管宫、帐、部族、属部、兵机、武铨、群牧之政,掌管一切军事大权,是辽王朝的最高权利机关。统治汉人、渤海人则杂用汉族地主和契丹贵族,办事处设在皇帝牙帐之南,称为“南面官”,南面官掌管汉人州县、租税、军马、文铨、丁赋之事。这些制度的推出,既保护了原有的契丹生产生活方式的正常进行和发展,又延续和发展了汉人先进的生产方式,有效的巩固了辽代的经济秩序。可见,“因俗而治”政策符合了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上层建筑必须适合经济基础的客观规律。因契丹政权始终未能完全形成统一的封建经济基础,故“因俗而治”的国策,为辽历代所沿袭,终辽一代无所改动。
二、“因俗而治”政策的内容剖析
“因俗而治”曾被单纯地理解为不同的官制,或仅仅认为是针对不同民族进行治理的民族政策。其实,不应当忽视当时不同民族的经济、社会生活、政治状况的区别。这种区别对国家的统治、政权的巩固,社会的发展存在着深刻的影响。可以这样认为,“因俗而治”是辽朝统治者对其范围内客观存在的不同发展阶段的经济基础采取的承认和保留的态度,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的统治政策的大调整。其内容有五个方面:
1、统治中心的转移
统治中心即京城国都。这是一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早在耶律阿保机建立契丹之初,就在临潢府建皇都。此后,耶律德光当政,“太宗以皇都为上京,升幽州为南京,改南京为东京,圣宗诚中京,兴宗升云州为西京,于是五京备焉”,从统治中心转移不难看出,京都的转移与“因俗而治”的国策有着密切的联系。下面从《辽史地理志》中分别摘录出五京建立的具体时间和方位来分析。
上京临潢府(今内蒙古巴林左旗南):太祖神册六年(公元921年)建立,名曰皇都,太宗天显十三年(公元938年)更名曰上京。
东京辽阳府(今辽宁辽阳市):太祖神册四年(公元919年),葺辽阳城,太宗天显三年(公元928年)升为南京。天显十三年(公元938年)改为东京。
南京析津府(燕京、幽州):太宗天显十三年(公元938年)将燕云十六州升为南京。
中京大定府(今内蒙古宁城西大明城):圣宗统和二十五年(公元1007年)城之,实以汉户,号曰中京。
西京大同府(云州):兴宗重熙十三年(公元1044年)升为西京。
辽朝的上京、南京、东京、西京、中京五个统治中心的设置,从各个方位上控制了辽政权所辖的不同地区。这种独特的“因俗而治”的方式,表现出它在政治、军事等方面的重要性和特殊性。
从上述时间看,其三大统治中心上京、东京、南京都在同一年(公元938年),即:辽太宗占有燕云十六州之后。可以说三京是在辽朝统治区内形成了“因俗而治”的历史条件之后建立的。因此这也是“因俗而治”的一项重要内容。再看看这些统治中心的地理位置和职责:上京临潢府,为“太创业之地,负山抱海,天险足以为固。地沃宜耕植,水草便畜牧”。《辽史地理志》另记载有上京“辖军、府、州、城二十五,统县十”。在上京实际统辖的十一个州中,有八州是契丹故地,其余三州亦归属于契丹。这说明上京的职责是依“国制”治理契丹本部及其西北诸族属地内的事务。南京析津府,“本古冀州之地。……有虞析为幽州”,“太宗升幽州为南京,又曰燕京。统州六,县十一”。其所辖州县都是汉人居住的原中原地区,太宗在此地设立京城,当然是为了便于统治。但更重要的是,统治中心转移到此后即开始设置南面朝官。所以说南京的职责是依“汉制”治理居住在中原地区处于封建经济发展阶段的汉族人。另外,改辽阳为东京亦有殊意。《辽史》载:“辽阳,汉之辽东,为渤海故国”,“太祖建国,攻渤海,俘其王大譔,以为东丹王”,“神册四年,葺辽阳故城,以渤海、汉户建东平郡,为防御州。天显三年,还东丹国民居之,升为南京。太宗天显十三年,改为东京”。这样,辽朝保留了渤海旧有的统治方式,加强了同东丹的联系。此外,中京大定府和西京大同府也是中原故壤。圣宗营建中京,主要目的是迎接使客;兴宗设置西京则是把大同府作为边防重地对付西夏。
2、权力机构的变化
辽朝政权是从“事简职专”的部落联盟中脱胎而来。所以契丹之初,官职比较简单,大抵官制朴实,没有定型。阿保机建国后,将阻午可汗时所立的二府,改称北、南宰相府,谓之北、南院,其实所治皆北面之事。太宗即位后,对辽朝统治机构进行了重大调整。中央机构方面,在保留其原有的契丹官制机构的基础上,又增设了袭用唐制的南面朝官。其职能主要是“北面治宫帐、部族、属国之政,南面治汉人州县、租赋、军马之事。”这所说的南北朝官,正是分别管理契丹部族和汉人州县的不同机构。北面官多沿用契丹原有名称,而南面官则沿用唐制,其目的在于更好地巩固其统治,这种政治制度上的双轨制度是“因俗而治”最重要的一种表现形式。下面从南北朝官的中央和地方两级设置加以分析如下:
中央的北面朝官类别:一是设有北、南枢密院,“契丹北枢密院,掌兵机、武铨、群牧之政,契丹军马属焉,以其牙帐居大内帐殿之北,故名北院…契丹南枢密院,掌文铨、部族、丁赋之政。”二是设有北、南宰相府,其职能均为“掌佐军国之大政”。三是设有极为重要的北、南大王院,其职能均为“分掌部族军民之政”。四是设有专门掌管宫廷事务的宣徽北院和宣徽南院。五是另置有大林牙院,“专掌握文翰之事”。六是设置有敌烈麻都司,它的职责主要掌管礼仪。
类别:一是汉人枢密院,掌汉人兵马之政。二是中书省,掌管汉人的一般行政事务。三是门下省,仅有其名。四是尚书省,管理一般财政事务,其下设六部,它的设立,是南面宰相制度形成的标志。五是御史台,职责是纠察官吏,但实际监察权归属北面官中的中丞司。六是翰林院,掌天子文翰之事,实际是管理汉人文化教育之事。另外,还设有三师府(太师、太傅、太保)和三公府(太尉、司徒、司空)。
同时,辽朝中央统治机构中的两面官制,也贯穿在地方统治机构中。辽朝的地方官制主要实行部族制和州县制。即:“番不治汉,汉不治番,汉番不同治”的政策。其中,部族制实行于契丹族和其他游牧民族地区。所谓部族制,史料记载:“有辽始大,设置尤密,居右宫卫,谓之翰鲁朵;出有行营,捺钵;分镇边围,谓之部族。有事则以攻战为务,闲暇则以牧?鱼为生”。这种部族,是契丹政权统辖下的生产与军政合一的社会基层组织。它在设置上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按部各署节度使管辖;另一类是分布在边远地区的部族,设置本部大王府自行管辖。辽太祖时有十八部,辽太宗增加三十四部,合计五十二部。终辽一代部族智在契丹故地相沿不变。
辽朝政府在燕云十六州地区则继续实行原有的州县制、投下州县制。《辽史地理志》曰:“又以征伐俘虏,建立襟要之地,多因旧居名之,加以私奴,置投下州”,“投下军州,皆是横帐诸王、国舅、公主创立州城,自余不得建城郭”。可见,投下州县实际是皇帝以下契丹贵族所占有的主要奴役外族人民的大小据点,也是辽朝特殊的地方行政组织。它置于南面汉人枢密院统辖下。投下州县的行政独立性较强,“皆诸王、外戚、大臣及诸部从征俘掠或置生口、各集团建州县以居之”,“其节度使朝廷命之,刺史以下以本部曲充焉”。部族制与州县制这两种双重体制贯彻在地方政权机构之中,与南北面官德中央政权机构从上至下一脉相承。“因俗而治”就突出体现在权利机构的变化之中。
3、官吏执掌的变通
辽朝既然实行了双轨的政治制度,那么,由此而引起的官吏执掌问题就必然成为“因俗而治”政策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内容。在契丹建立之初,官吏是由契丹皇族、后族和亲近贵族担任的。随着疆域的扩大,契丹境内汉人逐渐增加,先进的封建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逐渐渗入,辽朝统治者也开始任用个别汉人。如命韩延徽为参知军事;用韩知古知汉儿司事;康默记为夷离毕。在实施“因俗而治”以后,官吏的执掌也开始作了调整。北面朝官由契丹贵族担任,南面朝官则多由汉族上层担任。从《辽史百官制》中记载的辽太宗时期南面朝官的管理执掌情况分析,现列举一二:三师府太傅冯道;三师府太保刘?;三公府太尉赵思温;汉人枢密院枢密史李崧;中书省正事令赵延徽;中书省大丞相赵延寿;中书省中书门下平章事张砺;门下省侍中赵思忠等均为汉人。当然也有部分契丹人在南面官中任职,如:尚书省右仆射烈束;御史台御史大夫耶律解里;翰林院翰林学士和凝等,但是为数甚少。太宗时期吸收汉人参与辽朝政权机构,对于笼络汉人,用汉人治理汉人事务,在整个契丹政权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辽太宗对契丹人执掌南面官者作了一些入乡随俗的变通。例如:会同三年,“诏契丹人援汉官者从汉仪,听与汉人婚姻”。在辽朝,“胡人之官,领番中执事者,皆胡服,谓之契丹官;枢密、宰臣则曰北枢密,北宰相;领燕中执事者,虽胡人亦汉服,谓之汉官;执政者则曰南宰相、南枢密。”的确,在异族掌权的时代,契丹统治者能够不执拗于民族偏见而以国家大局为重,确实难能可贵。当然,契丹统治者也象历史上任何异族统治者一样,为维护其既得利益,把军政大权始终掌握在契丹统治者手中。其“军国大政,汉人不予”。并且在南面朝官中也必留亲信,以控制汉人职官。如:大同元年占有开封后,辽太宗谕百官诏:“……当留一亲信于此为节度使。”总之,本来缺乏统一与巩固的政治、经济基础的辽王朝,终与中原封建经济实力抗衡二百余年之久,即得助于南、北官制并行所取得的统治集团内部相对稳定的有力条件。
4、法制刑律的二元
辽朝的法制,有“番律”和“汉律”之分。公元921年,太祖阿保机始定成文法。规定:凡四姓(契丹、奚、渤海、汉人)相犯,皆用汉法;本类自相犯者,用本国法。这里指的本国法就是契丹番律,是随着契丹社会的发展逐步形成的。公元921年,太祖“克定诸夷……乃诏大臣定治契丹及诸夷之法,汉人泽断以律令,仍置钟院以达民冤”。自此依番法待契丹人,而以汉法待汉人。对于渤海人,初依番法,“至于太宗时,治渤海人一依汉法,余无改焉”。其中,契丹及诸夷之法带有奴隶制的法规性质,而汉律则主要依据唐律,具有封建制的性质,这种法律上的二元化,也是“因俗而治”的方针。
由于契丹族处于奴隶社会阶段,其法律必然以保护奴隶主权益为目的。刑制“凡有四:曰死、曰流、曰徙、曰杖,其余非常而无定式者,不可殚记。”穆宗时,刑法特别严酷,凡是“在告逾期,召不时至,或以秦对少不如意,或以饮食细故,或因犯者迁怒无辜,辄加炮烙铁梳之刑,甚者无算”。圣宗时期放宽了法令,改定了十多条。圣宗曾下诏许南北院枢自理讼事。贵戚因事被告,不论事情大小,都有所在官司案问,具申北南院复问,然后据实奏闻。在此之前,还将汉人与契丹人斗殴致死,治罪轻重不同的旧律改为同等治罪,实行“一以汉法论”。契丹人如犯十恶大罪,也按汉法制裁。自此,番律逐渐为汉律所取代,这也是契丹族向汉族封建化转化的一个方面。它有力的推动了辽朝的法制建设,对于保护各族人民的生产生活安定起到了重要作用。它冲击了使“华夷”长期不得同步发展的鸿沟,实现了汉夷在法律面前的答题平等。当然,不可避免的是任何通知阶级的法律都是为本阶级服务的,众多的汉夷平民只能在形式有所平等,这是任何阶级社会都无法摆脱的局限。
5、社会生活的融合
《辽史拾遗》卷15有著:“胡人东有渤海、西有奚、南有燕、北居其窟穴,四姓杂居,旧部通婚,谋臣韩绍芳献议,乃许婚焉。衣服、饮食、言语,各从其俗”。从这段记述可看出辽朝在改革社会生活方面的一些情况和民族融合的点面。下面从礼仪、风俗及社会婚姻方面来分析其调整状况。
首先,从礼仪方面看:《辽史·仪卫志》“舆服篇”一节中,就明确分为“国舆”与“汉舆”;“国服”与“汉服”。有“皇帝与南班汉官用本服,太后与北班契丹臣僚用国服”的区别。至于仪仗,则有“国仗”、“汉仗”、“渤海仗”之分。《乐志》篇中,有“国乐”与“汉乐”之别。《辽史·礼志》载:“太宗克晋,稍用汉礼”。这些礼仪方面的双轨制都始于太宗占据燕云之后,所以,在礼仪方面仍是实行“北班国制,南班汉制”的形式。
其次,从民族风俗看:有“饮食、言语,各从其俗”之说。即生活习惯不受限制,各自按自己的民族习俗行事。这对于各族人民的生活及生产发展无疑是极为重要的,不仅使社会生活更加安定,而且又不伤害其他民族的自尊心,不执行民族歧视,对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稳定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沿袭辽朝“因俗而治”的其他朝代却不能在社会习俗方面实施这一策略。例举进行对比:元代历代推行民族等级政策,将全国人民分为四个等级,对其统治下的汉人和南人推行民族压迫和民族奴役,因此更不可能在社会生活方面让各族人民“各从其俗”了。在清朝前期,满族统治者更是干涉其余各族人民的生活习惯。诸如清军入关后,用武力强迫人民“雉法蓄辫,变易衣冠”,这种改变人民传统习惯的错误政策是不足取的。同时,也彰显出辽朝统治者的高明之处。
三、“因俗而治”政策的社会意义评价
辽代在其发展史中,之所以能够出现“百年盛世”的繁荣局面,是和其依据“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的“因俗而治”的政策分不开的,这种制度在很大范围内符合了各民族的利益,对于稳定辽王朝的统治,缓解民族矛盾,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首先,在农业方面,“辽之农谷至是为盛。而东京如咸、信、苏、复、辰等五十余城内,沿边诸州,各有和粜仓,……所在无虑二三十万硕,虽累兵兴,未尝用乏”。可见,非经费有余,怎么可能这样?其次,辽朝的畜牧业也有较大发展,“自太祖及兴宗垂两百年,群牧之盛如一日,天祚初年,马犹有数万群,每群不下千匹。另外,手工业生产中的铸造业和纺织业也多有发展。商业尤其繁盛。辽朝五京既是政治中心,也是商业交通中心。宋人许亢宗谓其:“户口安堵,人物繁庶”,“城北有市,陆海百货,萃于其中”。由于商业繁荣,辽国不但与北宋、西夏、回鹘诸政权有经济联系,而且还与日本、高丽、波斯、大食等国通商。
辽朝“自阿保机创业于其初,德光恢廓于其后,吞并诸番割据汉界,南北开疆两千里,东西四千里,戒器之备、战马之多,前古未有,子孙继统二百三十余年。”辽朝开发了我国北方地区,促进了北方民族融合,稳定了祖国北方的版图,这一切不能不说是“因俗而治”产生的作用。这一政策从实际上摧毁了使诸夷多年处于被隔离于封建文化之外的旧政治形式,确实在中华民族中造成了历史性的阵痛。在客观上,华夷同风开通了南北疆各族共同走向封建化的社会道路,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做出了贡献,对以后中国历史的发展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就此而言,辽朝“因俗而治”政策,实可说是揭开了华夏北疆发展史的新篇章,也因此奠定了“一国两制”的雏形。
参考书目:
司马光《资治通鉴》;马赫《辽代文化与“华夷同风”》;欧阳修《新五代史》之《四夷附录》;李锡厚《论辽朝的政治体制》;脱脱《辽史》;《全辽文》;翦伯赞、郑天挺《中国通史参考资料》;王称《东都事略》;叶隆礼《契丹国志》;苗拔《论辽袭唐制》;余靖《武溪集》;厉鹗《辽史拾遗》;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
注:此文为大学毕业论文,曾发表于校刊,为第二作者。第一作者为论文辅导教授。曾在2020年12月10将该文发表于简书,后在整理文章时删除。近期发现有爬虫网站转载,故再次重发,仅用于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