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来跟你从统计学的角度,反垄断执法机构遇到自己看不懂的商业模式的时候,判断不出是否该种商业模式有利于竞争,还是有害于竞争的时候?应该奉行的一个管理哲学。
①反垄断执法会犯两类错误。
在反垄断领域,在我们判断什么样的商业行为是违反竞争行为的时候,我们可能会犯假阳性错误或者假阴性错误
我们有时候会把促进竞争的行为当成抑制竞争的行为来处理,杀错了坏人,这是我们会犯的第一类错误。例如1911年的迈尔斯博士最低售价限制案。
而当有的时候,我们会把抑制竞争的行为,当作促进竞争的行为的处理,放走了好人,比方说1967年的自行车分区销售限制案。
②抓错好人的危害>放错坏人的危害
由于我们在执行反垄断法的过程中会犯两种错误,但是我们在犯假阳性错误的时候,也就是我们在抓错一个好人的时候,给社会带来的危害远远要比我们犯假阴性错误,也就是我们放走一个坏人的时候给社会带来的危害要大。
比方说法官一旦抓错了坏人,把一个促进竞争的商业模式说成抑制竞争,比方说最低零售价限制,分区销售限制,法官一旦说它是违法的,整个商业领域都不能实施了。要纠正这种错误,法官可能会花费一个世纪,这当中的成本是很大的。
但与此同时,如果法官犯了另外一种错误,放走了坏人,让一种破坏竞争的行为逍遥法外,后果又怎么样?后果远远没那么严重。因为在激烈竞争的市场里面,破坏竞争的行为很快就会被别的竞争行为所取代、所修正、所超越。
也就是说,在反垄断领域放过一个坏人对社会所造成的伤害,远远不如捉错了一个好人所造成的伤害大。
③让子弹飞一会,宁愿放错坏人也不要抓错好人
由于一类错误与二类错误之间的概率有此消彼长的关系,每当反垄断法执行机构在见到自己看不太懂的商业行为的时候,在无法判断该种商业模式是否有利于竞争,还是有害于竞争的时候,要尽量保持审慎的态度,
与其犯假阳性错误,不如犯假阴性错误,于其杀错好人,不如宁愿放走一个坏人,在自己看不准的情况下让子弹多飞一会儿。
因为我们即便放错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他也作恶不了多久,也比我们捉错一个好人,打压了一种本来是有意义的商业行为要好很多。
小结
今天我给你从统计学的角度解释了反垄断执行机构的一个执法原则。
每当反垄断执法机构在遇到自己看不懂的一些商业模式的时候,在判断不出该种商业模式是否有利于竞争还是有害于竞争的时候,我们不要做出鲁莽的判断,我们宁愿放错一个坏人,也不要抓错一个好人。因为后者给社会带来的无谓损失远远大于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