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
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是近几年社会焦点问题。我国个人身份信息泄露情况的严重性已毋庸置疑,每个人都感同身受的电话诈骗和垃圾短信上便可明显看出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处于高发态势,既严重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又往往与电信诈骗等其他犯罪存在密切关联,社会危害日益突出,是司法机关重点打击对象。一方面是严厉打击,一方面却是层出不穷。
长期以来,各类电话营销、商务咨询、追债类公司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几乎都会涉及到购买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也往往容易触发刑事犯罪风险,但他们浑然不觉,仅凭一部电话,一堆个人信息资料,就可以获得超额利润,可谓是行走在法律灰色地带,游刃有余,如鱼得水,无往不利。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即使立法越来越完善,司法越来越严格,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问题都似乎无解。因为勇敢者一直都源源不断,前赴后继。行为人往往认为我虽然获取了公民个人信息,但只用于正规销售用途,既不偷又不抢,为什么是犯罪?即根本没有对“法定犯”的概念及刑事法律风险予以重视,等到东窗事发才后悔莫及。
本案的陈某就是因为对犯罪概念的懵懂无知而涉案,虽然法律规定不完善,量刑标准不清晰,但是如果不是新的司法解释即将出台,按照以往的判例,在没有明文规定何为“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虽然司法过程中弹性空间很大,但公安机关一旦立案,就不会轻易撤案,检察机关就一定会起诉,法院一定会定罪量刑,只不过是量刑多少问题。本案刚好赶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的前夕,在辩护律师的努力之下,陈某能够“侥幸逃脱”,不可谓不幸运。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28日上午,广东省公安厅通报,广东省警方近日集中开展的“飓风1号”专案收网行动,成功摧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团伙6个,捣毁犯罪窝点14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38名,缴获涉及全国公民个人信息近1亿条,查扣银行卡2000余张和电脑、手机、存储设备一批。广州警方派出1千多名警力,赴各涉案地开展侦控和抓捕工作。据了解,2月27日早上7点,抓捕行动开始,各路警力迅速出击。本案当事人陈某就是因为通过QQ销售公民个人信息给上述被认定的“犯罪窝点”即广州某电话销售公司的人员,于2017年3月1日在湖南长沙被广州公安跨省抓捕的。被刑事拘留的理由就是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办案过程】
盈科广州刑事部副主任金鑫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会见当事人并开展辩护工作。经会见了解到,本案陈某涉嫌通过QQ销售从上游卖家非法获取的信息,销售给广州的电话营销公司。这些信息是以EXCEL电子文档记录,每一条信息售价一元钱,包含公民姓名、身份证地址及手机号码,每个EXCEL表格含有一千条信息,陈某已销售了两个EXCEL表格。通过微信收取了两千元。公安机关已经将陈某所在的QQ群的聊天记录、陈某与广州买家的QQ聊天记录、发送记录、以及陈某手机微信收款记录均截屏打印,陈某也做了签认。身份证地址及手机号码明显属于个人信息。到此,本案的犯罪事实应该确凿无疑了,辩护律师只能从其他方面想办法。
陈某在长沙的出租屋里被抓时只是登录了一个QQ号,该QQ号只加入了一个广州的个人信息交流群,该QQ号是陈某专门面向广州销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被抓当场,侦查人员只是对该QQ号进行截屏保留证据,没有将该台电脑扣押,也没有讯问陈某还有没有其他QQ号,她也没有主动说,而实际上,陈某在面向其他城市销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是单独登录一个QQ号,彼此分别开来。另外,侦查人员讯问陈某的微信里为什么有那么多收付款记录时,陈某回答说是她在做微商,所以经常进货发货,所以有频繁的收付款,而陈某的微信朋友圈显示她也确实是在做微商。这些事实细节侦查人员没有讯问过,陈某也没有主动说。陈某之所以向辩护律师透露,首先是充分信任辩护律师,其次是想问辩护律师,在以后的讯问中,侦查人员如果问到其他的销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她是否要如实回答。当然,这些事实细节对侦查人员来说确实很重要,但与辩护律师此刻的会见工作无关,辩护律师没有将这些话记录在《会见笔录》里,也不能直接回答陈某。
对于辩护律师来说,这个问题根本无法回答,如果教唆陈某逃避侦查,那就是违规,甚至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一般的辩护律师很有可能是让陈某实事求是的陈述,争取认罪悔罪的情节,这样一来,有可能陷陈某于被动的地步。因为,也许侦查机关掌握的证据还不够充分,本案有可能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犯罪嫌疑人自己供述更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本案就可能够罪了。或者说,本来是较轻的量刑档次,却变成了较重的量刑档次。
辩护律师既要维系当事人对我们的信任,又要将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还要避免自身的执业风险。所以需要技巧与智慧。辩护律师转了一个弯来回答陈某。
第一、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总的原则和方向肯定是如实供述,认罪悔罪,争取宽大处理。
第二、第二、认定是否有犯罪事实,不能单凭口供,还要看是否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由此可见,除了你的口供外,公安机关还要查到你销售到广州之外的公民个人信息的QQ聊天记录、发送记录、收款记录等书证。这些记录是否存在?侦查人员是否找得到?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该解释的内容还未公布,但据腾讯公司法务人员接触到的法院调研活动了解到的信息,以及辩护律师母校的法学教授接触到的征求意见稿,对涉案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有明确的规定,对于一般性的个人信息的立案标准可能远超当前法院内部掌握的数量标准,也远超过本案前期已被查明的两千条。
第四、根据时间来推算,新的司法解释即将出台,本案中陈某被羁押到现在,即将满30天,侦查机关将要报送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故可能在批捕结果出来之前都不会再来提审了,等批捕结果出来后你再来考虑这个问题不迟。
一般来讲,跨省抓捕对于公安机关来说,要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所以被跨省抓捕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涉案程度都比较深,案情都比较重大,很难取保候审,而且本案刑事拘留期限即将届满30天,于是辩护律师的工作重心就是撰写并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辩护律师另外约见负责批捕的检察官,将从内部渠道获取的上述新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提供给检察官参考,并指出,如果按照新的司法解释,本案陈某所涉的个人信息数量及违法所得金额都达不到立案标准,虽然新的司法解释还未出台,但到法院开庭时依然会依照适用,所以本案对陈某不能批捕。后来,检察院终于在2017年4月5日以犯罪事实情节特别轻微为由不批准逮捕,陈某被取保候审,37天黄金救援期内救援成功!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律师评析】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以及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为了打击愈加猖狂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行为,2009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条,将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认定为犯罪,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奠定了刑法基础。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是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15年8月29日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年1日施行)又对本条文进行了修改:扩大了犯罪主体的范围以及增加了“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下的法定刑档次,却并没有涉及审判实践中最为关心的“个人信息”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问题。《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规定,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除此之外,立法再无新增相关的法律条文或司法解释对本罪的具体认定予以规范,造成司法实践中对于本罪的适用存在较多的问题。何为公民个人信息?并没有一个完整的定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何为“情节严重”?何为“情节特别严重”?依旧没有答案,导致了实践中该罪的入刑门槛极低,对于特别轻微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一旦刑事立案,最终都给予了刑罚。
千呼万唤始出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终于在2017年5月8日发布,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附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