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在论坛看到一个帖子,说病人自杀前留下一封遗书,「我自己选择的自杀,不要为难医生和护士!」这种情况下,医院要不要承担责任?
我们先来看看网友们的说法:
@玖玖妖:如果医护人员已经充分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医院不需要对患者的自杀行为负责。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在本案中,患者的遗书足以证明患者存在故意自杀的行为,因此,如果医护人员已经充分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医院不需要对患者的自杀行为负责。
------评论来自论坛站友 医法迭影:执业医师、律师。
@liliu071230:防护再到位也没用,我就有个病人推轮椅住院,查体肌力3级,原因不明,入院检查,第二天夜里就跳楼自杀了。当晚值班护士跟病人搏斗几个回合,都按床上了又咬人挣脱,用凳子砸碎双层玻璃,挥舞凳子玻璃不让医护接近最后跳下去了,大夫抓住脚胳膊都划了大口子也没拉住,家属停尸楼下12小时,这样还陪了15万,没有法律呀。
@熊猫的青团子:从工作经验(医院管理类的翻译工作)出发,我觉得关键词在于“是否已经充分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而且不局限于医护人员,应该扩大到院方管理。
比如,如果医院明明意识到(或者根据常理推断得出)某些科室的患者存在高自杀风险(如肿瘤、精神、产科等),那么院方其实有责任加强防范。例如,通过对窗户安装限位器,阳台上锁或安装防盗网似的防护栏,通往楼顶天台的门要常锁,有害物品(例如清洁消毒液)妥善安放,等等。说白了就是要尽量让患者即便有轻生念头也得费尽心思才能寻死。可惜这些管理理念是国内大多数医院都缺乏的。如果医院真是做足防范的话,这样才有资格说自己没有责任。
回到楼主这个case,可能还是要看具体情况,不知道家属怎样接受这个亲人寻死的事实。
那么,在医院发生这样的事情,医院到底要不要承担责任呢?
在医院工作多年的经验告诉我们,有没有责任,主要看家属追不追究。即使法律上你没有责任,法官也会根据医患双方的情况综合考虑,让医院象征性的给予一些人道主义的援助。
是的,家属一旦追究,纵使病人已经留下100封遗书,纵使在法律上医院多么无辜,都会无济于事。家属会从各个角度寻找到医院的不足,会千方百计使出浑身解术,要求医院给予赔偿,最后法官会一贯的以病人是弱势群体,医院是公家的,从和谐维稳的角度息事宁人。
因为,这是现在这个医疗环境处理医疗纠纷一贯的作风。
前些天,曾经在我们科室住院的一个病人,在已经去世埋葬了一年多之后,家属又想起来去法院进行起诉,家属拿着已经鉴定好的鉴定结果给了法院,法院采纳后判定医院承担40%的责任,赔偿家属20多万元。而这些,仅仅因为住院期间,病人发生了不可避免的并发症。
所以,在医院,一旦意外出现,一旦家属追究,医院别想一点儿责任都没有,即使是真的没有。
所以,在工作中,我们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去办事,按照正规的操作规范去操作,认真细致的工作,尽量减少意外事件的发生。
1.特殊时段,发现病人不在病房,要及时电话联系,要求其尽快返回。因为病人一旦办理了住院手续,医院就有对其负责的义务。病人在院外发生了意外,家属一旦追究起来,医院也难逃其究。
2.严格按照护理级别巡视病房,遵医嘱观察病人生命体征及病情变化。发现有异常心理的病人,要加强巡视并做好交接,必要时进行上报,由领导加派人员,以保证病房工作正常运行,保障病人的安全。
3.病房及工作区域所有对外的窗户,要安装防护网,并固定牢固,以防止有自杀倾向的病人利用。
曾经亲眼目睹一位戴罪家属,在医生办公室,遭警察追捕过程中,爬上窗台,用脚踹开玻璃,一跃而下跳了下去。
4.通往病房楼天台的门锁要有专人保管,常规落锁,偶尔开放时,要有专人在岗守护,防止可疑人员进入。
5.病房的各种消毒液及利器要妥善保管,放在指定的位置。夜间一人值班中巡视病房时,要关闭治疗室的门。
6.病人出现不适症状时,及时告知医生,尽早采取干预措施。在有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减少病人的不适,防止其极端情绪的发生。
7.发现病人情绪特别激动而无法控制时,要及时求助相关人员给予帮助。
在医院,我们面对着形形色色的人,有时候,不能在短时间的接触后,对其有个全面的了解。我们能做的就是,在自己能力范围之内,尽到自己工作的职责,尽快熟悉各个病人的基本情况。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多与其交流沟通,及时发现他们的异常心理变化,尽早干预,以保证病人在医院的人身安全,尽量减少这种意外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