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摘要:
摘 要:作为人工智能的标志性应用产品之一,无人驾驶汽车在推行试用过程中已经发生多起交通事故,但其特殊性却导致无 法简单适用传统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规则,进而导致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主体 难以认定。立足于无人驾驶汽车的自主性、高技术性等特点,当前要切实解决这一问题,可从四方面着手,即明确 以“人为因素参与”与否作为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依据之一;确立自动驾驶系统提供者的产品责任主体地位;加快 建立技术标准体系,明晰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设立赔偿基金。
关键词:无人驾驶汽车;自动驾驶;智能驾驶;人工智能;机动车交通事故
作者将责任划分为两类:
就与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关系而言,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主体与产品责任主体均可能成为损害赔偿的责任主 体。故从广义来看,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首先可简单分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与产品责任主 体两类,前者为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 主要主体。
对于交通事故责任,首先是所有人是否有责任:
第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类型。依照民法 基本原理,侵权责任有自己责任和为他人行为负责的责 任之分。其中,自己责任是指因自己行为致他人损害 时,行为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为自己行为负责,包 括对自己的物件致他人损害负责。
依此,自己责任可 以简单分为行为责任与物件责任两类。 。。
机动车致人损害与传统物件致人损害存在一定差异,因其致 人损害与主体对机动车的管理和使用这两种行为密不可 分。故机动车运行致人损害时的责任主体往往既包括行 为责任主体,又包括物件责任主体。
换言之,根据责任 承担基础的不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可分为行为 责任主体与物件责任主体两类。其中,将机动车投入使 用而直接参与交通活动的主体是行为责任主体,对机动 车只负有管理责任但并不使用机动车直接参与交通活动 的主体是物件责任主体。
在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为 同一人时,行为责任主体与物件责任主体指向同一主 体。反之,行为责任主体与物件责任主体指向不同个 体。
也就是责任有两分的可能性;其中物件责任很明确;但是行为责任:
从责任性质来看,《道路交通 安全法》第76条中的“有过错一方”和“机动车一方” 即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中的行为责任主体。 但对于“有过错一方”和“机动车一方”的具体所指主 体,《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明确,我国主要根据运行 支配兼运行利益标准确定这一主体。
从责任配置角度来看,我国立法所采纳的 是“狭义二元论”,即对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均作狭义 解释。[9]故在运行支配兼运行利益标准下,机动车交通 事故责任主体中的行为责任主体应为既享有机动车实际 控制权又享受直接运行利益的主体,通常是机动车使用 人。
另外,作者补充说明的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认定 行为责任主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还需满足两个条件:一 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行为责任主体具有过 错,或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 事故时,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二是行为责 任主体的驾驶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