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的她此前应该从未想到
会以这样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
1
在2年前遭到班主任的性骚扰之后,李某被确诊为创伤后应激障碍。
2018年6月20日下午15时左右,在围观群众的注视四个多小时以后,李某主动放开了消防员的手,坠楼身亡。
在劝说过程中,李某对消防员说了一句话:“哥,我突然间清醒了,谢谢你,我要去天堂了,天堂一定很美”。
事后一起参与救援的一名21岁战士,至今没有走出心理阴影,还在接受心理疏导。
从甘肃省庆阳市警方最新的调查得知,死者李某于2016年10月7日、12月6日先后两次因抑郁症服用过量阿普唑仑等镇定类药物自杀未遂。
2017年5月24日20时许,李某上到庆阳六中教学楼5楼欲跳楼自杀,被公安民警、消防官兵及时解救。
今年1月15日,李某又服用曲唑酮片等大量抗抑郁药物第四次自杀未遂。
经案部门调查:2016年9月5日15时许,李某某在庆阳六中高三(二)班上学期间,因突发胃病,被辅导老师罗某安排在公寓楼D栋109宿舍卧床休息。当晚21时许,班主任吴某某进入109宿舍询问李某某病情时,用嘴亲吻其额头、脸部、嘴部等部位。
2017年5月2日,西峰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猥亵行为对吴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处罚;5月3日至5月13日,在西峰区拘留所被执行拘留。
2
对于李某自杀这件事,大家已经开始一股脑地批评冷漠麻木的围观群众,说实话,围观群众固然可恶,但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凶手”,他们或许会遭受行政处罚和道德谴责,但在法律上他们是无罪的。
对的!他们是无罪的!
即便他们大声叫喊着“赶紧跳,等的都热死了”;即便有人在女孩跳楼之后鼓起了掌声;即便他们拍摄视频发朋友圈博取眼球;即便他们码楼期待着她跳楼,但从刑法上而言他们是无罪的。
因为他们的这些行为和女孩自杀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不能被认定为教唆自杀,
教唆他人自杀:是指行为人故意用引诱、怂恿、欺骗等方法,使他人产生自杀意图的行为。
3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我一度怀疑我们这个民族并不是“龙的传人”而是“秃鹫的传人”,不论是什么热点话题,我们总是能在第一时间到达,然后开始分食那些刚死掉的尸体。
吃干抹净之后,立马又能找到下一个尸体。
痛苦和悲剧,已经成为了今天的“消费品”。
你说那些围观的群众在围观什么?
录制视频晒到朋友圈的人在晒什么?
现场直播自杀的人在直播什么?
我们把灾难娱乐化,最后也把我们自己养成了灾难的同谋。
我们用自己的亲身、第一现场,送出了一次次地网络热搜和流量。
消费死亡,可以换来可观的流量。
我们到底是一群什么样的人?
什么样的人才能安然地将死亡换化成流量来满足自己的欲望。
谁才是真正的凶手?
班主任吴某?围观群众?还是李某自身?
我不知道,我在等公安、司法机关的调查。
很多人认为班主任是“杀人真凶”,更认为检察院的“不起诉”是助纣为虐,是包庇犯罪分子。
但是仔细看完不起诉理由说明书:
① 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取证仍未补充到证实吴某实施上述行为(摸后背、脱衣服、咬耳朵)的相关证据。
② 认定吴某有亲吻李某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
③ 无直接证据证实导致李某目前的病情与吴某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从法律角度看,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的确是因为缺乏证据。
对于“摸后背、脱衣服、咬耳朵”等行为除了李某的陈述,并没有其他的证据辅以证明。
无法查证,在法律事实上就难以成立。
法律上不成立,那么决定不起诉就符合法律程序。
根据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疑罪从无”原则,即便是检察官同情女孩,也不能对吴某做些什么。
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我们能做的就是等待公安、司法机关调查之后得出的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可能这样看起来冰冷无情。
但,这就是法。
这就是我们要建设的法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