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朝取代北周后,随即对北周的各项制度进行改革,在原先的官制上,改革更新了三省六部制,改革了府兵制和均田令,在原先北魏,西魏,北周的政治基础上,加强皇权。
北魏建国后,在前期,实行宗主督护制,由于北方的未南逃得地主大多建造坞堡自守,聚族而居,拥有大量的依附农民作为武装力量,因此为了确立统治,北魏承认这些宗主的既有利益是合法,并对社会基层组织进行了变革,任命他们为宗主。以督护百姓,宗主督护制对维护地方治安有一定作用。但由于豪强地主趁机隐瞒其控制的人口,逃避赋税,徭役,严重影响了国家财政和徭役征发。
九品相通:北魏前期,实行按赀产分等征收田租,户调的赋税制度。当时国家征收的正税为平均每户纳调布帛两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另有附加税。按规定:在征收赋税时,不是平均分摊给各户,而是由县令和乡吏“记赀定课”分为“三等九品”九品是赋税高低的品级,三等是按不同等级将赋税运送到不同地区,即上三品,入京师,中三品入他州要仓,下三品入本州。九品混通的实施,是为了在农民广泛占田不足的情况下,略微调剂一下农民的负担。但实际上豪门大族地主在评定家赀时,往往与官府勾结,上下其手,降低等级,将大部分的负担转嫁给农民。由于此制流弊严重,后被户调制取代。
同时,北魏时期有隶属于庄园的民户,被称为僧祇户和寺户,北魏时期佛教发展迅速,寺院都拥有自己的田产,僧祇户是由国家拨给的。寺院还拥有寺户(也称为佛图户)是由官府拨给犯罪百姓和官奴充当,僧祇户和寺户都不再负担国家的租税和徭役,不仅这样,有些自耕农或贫困农民为了逃避国家的赋役,甘愿投奔到寺院的荫庇之下,将田产献给寺院,自己则充当寺院的佃农。僧祇户和寺户在寺院田地上从事农业生产和手工业生产,促进了寺院地主庄园经济的发展,但是其发展迅速,成为了皇权的威胁,遂发生了太武帝灭佛。
至北魏孝文帝时期,北魏废除宗主督护制,实行三长制,规定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职责主要是检查户口,管理农民,征收租调,征发兵役,使基层政权趋于完善,能够较好的贯彻政令,此举使政府政令能较好地贯彻到基层,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统治,增加国家的赋税收入,同时打击了世家大族地主的利益。
建立均田制,太和九年,公元485年,李安世建议实行均田,男子年十五以上,受露田40亩,妇人20亩,为了轮种,露田加倍或加两倍授给。露田不准买卖,年老免课,身死还田。百姓原有土地为桑田,桑田为世业,不还官。无桑田者,依制受田,桑田不足者依制补足(3)奴婢受田与良人相同。耕牛一头受田30亩,限4牛。宽乡之民可任力耕种,不受限制,狭乡之民可往宽乡受田(5)官吏给公田,刺史15顷,太守10顷,治中,别驾8顷,县令,郡丞6顷,离职时移交下任,不得转卖。
太和十年,公元486年,北魏政府下令颁行户调制的赋税政策,并废除九品混通制,户调制实行定额租税制,即一夫一妇之家,纳户调帛一匹,粟两石,民年十五岁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产麻之乡,以布代帛,数同。此制度改变了过去赋税征收的混乱现象,对于自耕农来说,户调制减轻了他们的负担,对于大地主来说,由于奴婢耕牛正税,加重了他们的负担,因此户调制增加了国家的赋税收入。
至西魏立国后,宇文泰建立了府兵制,同时北齐重新颁布了均田令,并修订了《北齐律》对隋唐以后的各朝制度有重要影响。
河清三年,公元564年,北齐重新颁布均田令,男子受露田80亩,妇人40亩,不再给倍田。又每丁给20亩桑田为永业田,不宜种桑的地方给麻田,亦为永业田。 奴婢依照良人受田,受田人数按官品高低,限制在300人至60人之间。限4牛,北齐的均田制和租调制与北魏比较,奴隶受田奴婢的租调有所增加,意图对王公贵族和地主豪强稍加限制,但是收效甚微。
同时,文宣帝高洋命大臣封述,封隆,魏收等几十人修订律令。564年,赵郡,王睿等人以汉魏律,北魏诸律为准,指定律令12篇,共949条,该律的显著特点是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它首创重罪十条,并沿用前代八议制。该律在刑名,刑罚,量刑幅度上对隋唐及后各法律有重大影响。
北周创立了府兵制,550年,全国设立八大柱国将军,实际上是六个,每个柱国各监督两名大将军,每个大将军督两个开府,每个开府各领一军,共计二十四军,作战时,临时任命将领,调拨军队。将军的权力有所削弱。府兵不入民籍,另立军籍。武器装备由官府提供,如自备,则不负担其他课役。府兵制的建立是古代中国军制的重大改革,它使中央集权在军事上有了大的进展,同时使政府在编户外控制了一些农民,对北周实力的加强和统一具有重大作用,对隋唐的府兵制产生了深远影响。
隋朝采取三省六部制,三省指中书省,尚书省,门下省,中书省为决策机构,颁发皇帝诏令,长官为中书令,门下省是审议机构,负责审核政令,驳正违失,其长官为侍中,隋称纳言,尚书省是执行机构,负责贯彻执行重要政令,长官为尚书令,副长官为左右仆射。三省为中央最高统治机构,三省长官同为宰相,共同负责中枢政务。六部是尚书省下属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吏部负责官吏考核,户部主赋税,礼部主礼仪制度,兵部主军政,刑部主法律刑狱,工部主水路工程,各部长官均为尚书,副长官为侍郎,三省六部制削弱了相权,提高了行政效率。
开皇三年,隋文帝采纳兵部尚书杨尚希的建议,下令“罢天下诸郡”取消地方上郡一级的建制,改东汉末年以来地方行政的州郡县三级制为州县两级制,但是在大业三年,公元607年,又改州为郡,实行郡县制,唐武德元年,又复称为州,唐玄宗天宝元年,又改州为郡,后又改回,至元朝,郡完全废弃,留州县制至清末。州设刺史,置县令,州刺史相当于以前的郡守,除边远州外,刺史只管民政,不掌军权。又合并了一些州县,裁汰冗员,消除了过去层次机构过多的弊端,改善了吏治节省了开支,后来还规定,九品以上的官吏都要由吏部任免,每年进行考核。州县佐吏三年必须更换,不得连任,而且不许用本地人,必须用外地人,改变了秦汉以来地方官自聘僚属的惯例,防止了本地豪强地主垄断地方政权,进一步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开皇十年,公元590年,隋文帝对府兵制进行了重大改革,隋文帝改革后,军人除了仍然有军籍,隶属军府外,又与其家属一起编为民户,隶属于州县,有了固定的住处,可以按均田令分得土地,从事生产,同时还要按规定轮番到京城宿卫,或执行其他任务。关于府兵统率方面,沿用西魏北周的十二大将军之遗制,设置十二卫,每一卫置大将军,总隶于皇帝,各卫所统兵府,即府兵的基本组织单位,到隋炀帝时,改称鹰扬府,由郎将和副郎将统领。
隋文帝即位后,废除九品中正制,选官不问门第,令各州每年向中央选举三人,参加秀才,明经等科的考试,合格者可录用为官。隋炀帝即位后,创立进士科,标志着科举制的诞生,科举即分科取士之意。这一制度产生后,把读书,应考和做官三者联系起来,成为以后士人仕进的必由之路。科举制的产生,打破了数百年以来世族门阀垄断仕途的局面,一般地主子弟身子贫寒子弟也可能由此走上仕途。从此,选拔官吏之权从世家大族收归中央政府,从制度上限制了世家大族垄断政治大权,为庶族地主参与政权开辟了道路。
隋文帝颁布了《开皇律》命令苏威,牛弘等对旧律进行修订,开皇律共计二十卷,五百条。主要内容:五刑:死,流,徒,杖,笞五刑。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凡触犯十恶者皆从严惩治,不加赦免。
八议之科:规定八种人犯罪给予减免。开皇律制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的需要和地主阶级的利益。但同时也适应了新王朝建立之初,世望宽平,人心思稳得政治需要,也成为《唐律》及其以后各代法典的基础。
582年,文帝下令实行均田制。规定每丁受露田80亩,桑田或麻田20亩,妇人受露田40亩i,露田死后归还国家,桑田或麻田可传可转,奴婢同样受田,但授田人数有限制。丁牛一头授田60亩,一家最多四头。亲王官僚皆给永业田不等,京官给职分田,外官也有职分田,又给一定数量得公廨田,职分田得收入作为官吏收入的一部分,公廨田的收入作为官署办公费用。
均田制是在人少地多,朝廷可以控制较多无主荒地的背景下实行国有土地分配制度,使农民固定在土地上,便于赋税征收。虽然受田不足,但一定程度上使无地少地农民分到一些土地,提高了劳动积极性,抑制了土地兼并。
在均田制的基础上,隋朝实行租调力役制度,此制贯穿了“轻徭薄赋”的政策,582年规定:18岁以上为丁,要担负租调力役,60为老,免租调力役。次年,减轻租调力役,规定成丁年龄由18岁提高到21岁,受田年龄仍然为18岁,受田者前三年不纳租调不服力役,590年又规定,50岁以上“免役输庸”即纳布帛以代力役。隋朝这一制度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提高了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发展。
开皇五年,隋文帝采纳宰相高颖的建议,实行输籍定样。即由国家纸地“输籍定样”(划分互等的标准),各州县依定样划分互等,作为征调纳税,力役的依据。由于国家规定的赋税,力役数量低于豪强地主对佃农的剥削量,许多原来依附于豪强地主的农民纷纷脱离他们,向官府申报户口,纳税服役,成为国家的编户。此制度使国家增加了财政收入,扩大了力役来源,豪强地主的势力遭到巨大削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