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该意见适用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意见的函(国统函[2003]44号),“国有企业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国有企业是指具有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可分为三个层次:纯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 ”。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国有企业的概念,相关的部委文件因针对性不同对 “国有企业”作出解释亦有所不同,但随着国企改革不断深入,结合《企业国有资产法》,认为日常所讲的“国有企业”应理解为广义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企业。
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