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起,北京将实施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缴标准发生了重大变化,由依据上年“全市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调整为“企业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9月1日起,北京地区的企业主们将要按照新规缴纳“残保金”。
征缴标准:
旧: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
新: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100%。
一张图帮你看懂政策变动。:
此外,“残保金”政策除征缴标准变化之外,还有征收主体、征收时间等方面的调整。
征收主体:
旧:以残疾人就业中心为主。由于残疾人就业中心不属于行政权力机构,追偿能力差。
新:以地税为主。逾期不缴纳每日加收0.03%滞纳金,多次催缴不缴纳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征收时间:
旧:每年7月份申报,8、9月缴纳。
新:每年4月份申报,5、9月可分两次缴纳。
北京之外,其他城市又都是怎么收的?
“残保金”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简称,是指国家为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使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
国家收取企业“残保金”的原因
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交纳残保金有利于推动残疾人就业,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
结论:“残保金”是惩罚性的政策是企业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