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由此,可以总结出税收代位权的行使要件:
1.纳税人欠缴税款;
2.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3.纳税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
4.代位权的客体必须适当。
由此可知,税务机关要行使税收代位权,需要满足以上4个条件,而不是只要甲公司欠税,乙公司又欠甲公司货款,该税务局就有权行使代位权。故A选项说法错误,当选。
《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这表明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行使,而不是由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直接实现。故B选项说法错误,当选。
乙公司并不是纳税人,也不是纳税担保人和扣缴义务人,所以税务局不可以对乙公司直接限期缴纳或采取税收强制措施。如果要行使税收代位权,也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行使,而不是由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直接实现,故CD选项说法错误,当选。
综上,本题答案是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