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政府不愿意划这个标准。不愿意划这个标准当然有他的理由,这个标准若要划出来确实很难划得非常精确,无论你怎么划,一定是要么过宽,要么过窄,因为它只是个原则。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可能不愿意承担责任或者没有专业能力来划出一个相对精确的标准来。
二就是政府也害怕阻碍创新。我们老批评政府打击创新,所以政府也担心背上这个罪名。在某种程度上,我觉得这是政府的一个无奈的选择。就是刚才我们讲的,我们的正规金融体系能够给民间企业、民间市场提供的融资非常有限,政府这些年试图来改革它们,让它们给民间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尽管有进步,但仍然很不令人满意。也就是说,政府没有能力让正规的金融机构给民间企业提供融资或者提供让大家满意的金融服务。既然政府没有办法给你提供正规的金融服务,它就只能让你采用非正规的手段获得资金支持。否则,企业没法生存,中国经济没法增长。所以,政府只能允许你做非正规融资,但在允许你做的同时,它又担心风险存在。这就是我们现在所看到的这个局面!
换句话说,目前政府的监管策略是:如果你去做非正规融资,一开始的时候是没人管的,但如果你做失败了,资金链断了,投资者来找你闹事了,你就会被抓起来,这就是“非法集资”,这是“风险被引爆”。如果这样的事情越来越多,政府发现风险在急剧增加,那么政府就开始出面清理整顿、集中打击。
我昨天跟一些人谈起这个事,他们提出一个观点,我觉得有道理,就是在政府金融监管的事权划分上有问题。现在打击非法集资主要的职责是地方政府,我们要求地方政府要负责打击本地的非法集资行为。但是,地方政府没有动力去打击,因为地方政府要发展地方经济,他希望这里的钱越多越好。
在出事之前,地方政府是鼓励企业非法集资的。为什么?第一,可以最大限度地动员本地的闲散资金;第二,可以把外地的闲散资金吸引到本地来。所以地方政府在你没有出风险的时候是纵容、支持非法集资的。我们看到过很多这样的案例,比如湖南湘西自治州的“曾成杰案”,一开始地方政府是完全支持他非法集资的,可是后来崩盘了,投资者一闹事,就把他抓起来,以“非法集资罪”判了他死刑。
由此可见,政府事权的划分是有问题的。特别是在网络时代的今天,资金来源于全国,而我们要求一个地方政府去监管,最后的结果肯定是地方政府纵容他,只有当风险爆发后,地方政府才会去管他。
刚才我们讲到界线的划分很困难,非法集资的界定是一个原则,很难划出一个清晰的界线。但我觉得有两种策略来解决它,核心是给民间融资提供更多的确定性。
中国法上有这样一个标准,就是“公开”与“非公开”,但我们没有一个明确可操作的标准来提供确定性,来明确划定什么是“非公开”。所以民间融资者都走在“钢丝”上。如果你走过去了,就安全了;如果你没走过去,掉下来了,就是“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