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教育部发布关于《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指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强制措施四个层级。(11月22日人民网)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该征求意见稿一经发布便引发了社会各界人士的激烈讨论,微博上“教育部拟为教育惩戒权划线”话题阅读量超1亿,公众对该意见稿有疑惑也有质疑:“为什么要明确界定教师的教育惩戒权?”“教育惩戒权有存在的意义吗?”“在当下还倡导老师可以惩戒学生不是一种落后吗?”笔者认为,教师对学生应当具备惩戒权,而“惩戒”与“体罚”的边界则需要更进一步的细化和拟定。让戒尺回归的同时也要注意立定戒尺的“使用规则”才能真正保护老师也保护学生。
首先,教师拥有惩戒权是对教育机制的补充。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姚建龙指出,在中国传统的教育观念中,教师惩戒权似乎是一个不需要讨论的问题,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教不严,师之惰”的说法。但是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家长对孩子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对教师惩戒行为的容忍度越来越低,由此屡次产生家校纠纷。但如若教育中缺了惩戒,任由学生率性而为,不仅会导致学生目无纪律,也会导致“尊师重道”风气的消逝。严重者,思想品德行为举止得不到及时的强制性纠正,会造成心理扭曲,危害身心健康,对学校、家庭、社会和国家也可能构成很大问题。
其次,明确惩戒权边界是为老师撑腰,也是在提醒老师既要教书更要育人。改革开放后,西方的先进教育理念涌入中国,随着“赏识教育”“快乐教育”的兴起,人们对中国传统的“教不严,师之惰。”产生了质疑,教师对学生惩戒式的约束教育一度被认为是落后的教育方式,老师们也逐渐变得不太敢管学生,再加上应试教育下对于成绩的追求和竞争的加剧,越来越多的老师逐渐“一心只为好成绩,两手不管其他事”。惩戒权的出台能让老师在教育中多一份权力也多一分底气,也让教书不育人的老师多几分自我的反思:手握戒尺,不是只为成绩。
值得关注的是,惩戒权的出台不仅是为老师撑腰,也是在保护孩子。不可否认,在当下仍然存在一些教师变相体罚学生,对学生造成伤害的事件。许多人所担忧的也正是惩戒权的出台会令“体罚”合法化,但事实恰恰相反,该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等各项“禁令”。
“惩戒权”是教育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是老师的戒尺,同时也是学生的保护伞,关键在于不断合理化明晰化惩戒边界,这需要全社会共同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