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四川德阳女医生因不堪忍受侮辱、诽谤的网络暴力而服药自杀;2020年12月,成都女孩因新冠流调信息被公开后,遭到网络上铺天盖地的诋毁谩骂;2022年1月24日,被不明真相的网络“吃瓜群众”攻击污蔑的寻亲男孩刘学州,发布其生前最后一条题为“生来即轻,还时亦净”的长微博,在海南三亚留下遗书身亡……这些倒在网络暴力之下的受害者们,承受了太多局外人不可能感同身受的身心折磨和精神痛苦。
聚集在网络暴力这场“狂欢”中的“乌合之众”,借由在网络中获取的碎片信息,躲在各种化名的“马甲”背后,或慷慨激昂,或义愤填膺,或站在道德制高点上,甚或是纯粹为了发泄个人情绪,使用各种侮辱性、诽谤性的言论对被网暴者进行人身攻击。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网络暴力不仅给受攻击者造成难以磨灭的身心伤害,而且严重破坏了和谐安定的社会公共秩序,挑战了道德底线,更挑战了法律底线。
一、什么是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顾名思义,是指发生在网络空间中,网民通过语言、文字、图像、视频等多种形式,公开发表具有侮辱性、诽谤性、诬蔑性、诋毁性、攻击性的言论,侵害被网暴者的名誉、荣誉、隐私、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往往伴随着民事侵权行为甚至是违法犯罪行为。常见的网络暴力类型包括:一是语言暴力,如在网络平台上公开发表针对特定人的诋毁性言论;二是捏造或散布网络谣言;三是恶意收集、公布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真实身份的信息或隐私的“人肉搜索”。
二、恶意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我国公民江歌在日本留学期间遭其室友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网民谭某通过其微博账号发布了系列与江歌案有关的文章及漫画。江歌的母亲江秋莲认为上述漫画和文章对江歌及其本人构成侮辱、诽谤,遂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经开庭审理,以侮辱罪判处谭某有期徒刑一年,以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谭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谭某在网络上对素不相识的江歌母女进行侮辱、诽谤,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诽谤罪,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侮辱罪、诽谤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这一法律条文总共有三款,第一款规定了侮辱罪和诽谤罪的基本行为方式和法定刑。侮辱罪和诽谤罪的共同点,一是侵犯的客体相同,都是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二是主观方面均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诽谤行为会造成贬低他人人格、破坏名誉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不同点在于,侮辱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罪和诽谤罪虽然规定在同一法律条文中,但这是两个独立的罪名。前述案例中,法院认定谭某的行为分别构成侮辱罪和诽谤罪,实行数罪并罚。
本法条的第二款,表明侮辱罪、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罪名。前述谭某案中的起诉人不是检察机关,而是遭受了侮辱、诽谤的被害人本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告诉才处理”,是指需由被害人亲自向法院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自愿不告诉的,刑法不予处理,但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相较于公诉案件,自诉案件需要被害人自行收集证据。但网络空间中的侮辱诽谤犯罪,行为人多数有掩盖其真实身份的“马甲”,以此逍遥法外。本法条的第三款“对症下药”,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诽谤行为的,赋予了被害人在向法院告诉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调查取证协助的权利,以减轻被害人提起自诉的证据负担。
三、“人肉搜索”侵权违法,情节严重者依法入刑
案情简介:
2018年,蔡某某因怀疑徐某在她的服装店试衣服时偷衣服,将徐某在店里的视频截图配上“穿花花衣服的是小偷”等字幕后上传到微博,并煽动网友以“人肉搜索”等方式对徐某进行侮辱。后徐某因不堪受辱而自杀。
陆丰市人民法院一审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评价:
在“人肉搜索”案件中,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利用各种手段公然起底权利人的身份、照片、姓名、住址、背景等个人信息和隐私并在网络上公开,严重破坏他人的生活安宁和个人信息安全。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人肉搜索”泄露他人信息的传播面更广、危害更大,往往与侮辱、诽谤等违法犯罪行为同伴而生,是网络施暴者的“柴火”,是被网暴者的“雪崩”。“人肉搜索”置道德于不顾,逾越了法律的边界。
2017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2020年3月1日,《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施行,该规定明确,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备受公众期待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将在2022年11月1日正式施行,该部法律用专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视情节严重程度,侵权者或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勿让“言论自由”成为网络暴力的遮羞布
明天和意外,没有人知道哪一个会先到来。活跃在网络空间中的“吃瓜群众”,皆有可能因为各种突发事件而瞬间成为公众舆论的焦点,每一个网络使用者,其实都是潜在的网络暴力受害者。诚然,言论自由是宪法权利,但是,正当的言论应当是基于对事件本身的理性评论,而不是使用侮辱、诽谤、诋毁、造谣等人身攻击言论,甚至点起人肉搜索的“火把”,将自己的“自由”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上。言论自由必须要守住法律边界,这并非是要求做到“不知全貌、不予置评”,而是要求在“略知概貌”予以置评时,以文明、尊重、理性、的合法言论,肃正网络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