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签订协议
第一、男女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可以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财产的处理,该约定优先于法定。双方对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可以任意约定,但不能涉及第三人的财产。对没有约定的财产,仍然适用法定财产制。对于标的额大或者不能立即履行的约定(比如房屋尚有贷款,不能办理除名或加名等),建议进行公证,以免日后发生争议。另外,若双方签订的为离婚协议,但未能办理离婚登记,则在诉讼中一方可以反悔,该离婚协议的财产约定无效,故建议不要在协议的标题或内容中出现离婚字眼或意思表示。
特别提示:协议是夫妻改变法定财产共同制的唯一途径。
第二、夫妻可以签订忠诚协议,约定在一方出轨时赔偿对方的金额或者财产的处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忠诚协议的效力,未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又具有合理性可操作性的,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若剥夺法定的人身权利义务,会被认定为无效,若违约责任畸高,会适当调低)。
第三、夫妻之间借款,建议签订书面借款协议,视为对财产的特别约定,离婚时可按约定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16条)。
4.个人财产固化
2001年婚姻法修订后,已经废除了原婚姻法中婚前个人财产经过一定年限后转移的规定。除非夫妻另有约定,否则婚前的个人财产永远属于个人财产。但有一点要注意,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式上的变化,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以免被混同为共有财产。比如说,婚前的存款和现金,婚后转到对方名下或联名的账户,或者婚后将婚前个人房产出售,将款项用于共同购房。建议保留资金走向的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取款记录,最好夫妻签订协议,写明资金的来源和各自对新购置财产拥有的份额(在此情况下,如无约定,离婚分割时,有些法官也会考虑资金来源,适当倾斜),或者约定个人财产在婚后收益的归属(如无约定,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除了自然增值和孳息,均为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