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是在1994年流转税制改革时,由于对货物销售全面实行了增值税,而对服务也除加工和修理修配外仍实行营业税,以及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开展多种经营的情况下,出现了混合销售、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行为和混业经营等税收概念。2016年“营改增”后,保留了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混业经营不复存在。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