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将会永远记住一个人的名字——呼格吉勒图。
这个人长眠于地下的时间,足以让一个婴儿长为成人。这也是他沉冤(流氓杀人犯)昭雪所用的时间。
在今天回头看这起案件,会有种黑白电影般的荒唐之感。1996年的4月份,18岁的呼格,在隔壁的女厕发现了一具尸体,之后去报案,却在48小时的审讯之后被定为嫌犯;两个月后,内蒙的冬天,他穿着一件单衣,被五花大绑地公审,绝望、惊恐地扫视着押解他的武警战士,饿着肚子被押解到刑场上,一声枪响结束了他年轻的生命。
很快,刊发在呼和浩特当地媒体的《“4·9”女尸案侦破记》。文章里,诸如“冯志明副局长、刘队长等分局领导,会意地将目光一齐扫向还在自鸣得意的两个男报案人,心里说,你俩演的戏该收场了”、“临场领导的一举一动,一颦一笑、即便是眉头的一起一伏,都是无声的命令”,都很难称得上“新闻手法”,更像是绘声绘色的地摊文学。但是,在“熬了48小时之后才获得的”口供之后,文章的结尾却是斩钉截铁的:“杀人罪犯就是呼格吉勒图。”
二
9年之后,身背数十起命案的惯犯赵志红落网,却能精确地描述出作案的时间地点和细节,并在案发现场被拆迁改造后依然熟悉地指认。这是一个冤案,事实已经很明确了。推动复查案件的小组建了一次又一次,新华社的记者发了5篇内参,无罪的判决却依然等待了9年之后才到来。
世间最无力的事,莫过于衰老不可逆转,人死不能复生。我们可以想象呼格父母上访时的表情与哭喊。幸福或许相通,痛苦却难以理解。若非亲身经历,很难有资格说出“我理解你的感受”。
2005年,在赵志红落网并主动招供此案之后,当时复查的内蒙古政法委“一位主要领导”就曾经公开对媒体表示:“以法律的术语讲,当年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的证据明显不足,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冤案”,“杀错了”。但同时,在赵志红被不公开审理时,10件命案中只被起诉了9件。缺席的一件,就是他主动招认的呼格案。如果不是连续的内参文章,赵甚至可能当时就被判处死刑,使案件进入更加死无对证的境地。“在复查期间,没有遇到阻力和障碍”
已经退休的赫峰,退休前是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主管刑侦。赵志红的落网,就是他一手策划。亲眼看过呼格笔录和口述的他,也成为复查此案专案组的重要负责人,多年来一直推动此案进程。在他的表述里,“检察院、高院几年前已经查的很清楚,结论和我们公安基本一致,是错案。为什么迟迟没有启动再审程序,是上层的事情,基层的公检法也没有办法。” 而连发5篇内参的新华社记者汤计,则在9年的时间里反复感到震惊的同时是无奈。
首先让他震惊的是,当赵志红供述自己是真凶后,原本保留在公安局的凶手精斑样本却“莫名丢失”了。包括当赵志红供述了10起命案后,起诉书也是莫名其妙变成了9起。很明显,有人意识到了错判,却迟迟不肯正视,甚至想继续隐瞒。无奈的汤计还注意到一个细节:“我从有关人士处了解到,每当自治区政法委研究呼格案时,内蒙古高院派出的参会领导都是那位呼格案的二审审判长”。因此,他转而呼吁跨省异地审判。
很明显,复查的过程中存在人为干预。
直到2013年,内蒙高院再次启动复查,新任的院长胡毅峰,才让汤计感到“转机来了”。为什么?
“法院内部先前的消极因素被禁止介入,案子因而推动很快”。
耐人寻味的是,2014年11月,在宣布此案进入再审程序的新闻发布会上,面对“案件启动复查和再审过程中是否受到了当年办案人员的干扰”的问题,内蒙方面的回答是:“在复查期间,没有遇到阻力和障碍。”事实与表述相互矛盾,构成了电影般的曲折情节。
判完了,然后呢?一纸无罪判决,和一句“对不起”,于是成了当时的新闻热点。但还不足以完全告慰死者和生者。时代洪流之间,皆不可承受的,是生命的重与轻。
三
呼案昭雪后,微博上一张《呼案办理人员都去哪儿了》,列出了冤案18年后安然或升迁或退休的人员名单。而在判决的背后,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在呼吁,严查冤案的制造者责任。确实,必须读懂这样的表述,才能理解今天这种呼吁的逻辑。确实,当年的办案人员心里也有很多“委屈”。在过去的司法体制下,求快、求政绩,行政命令推动的运动式“严打”,可能成为冤假错案的形成土壤,但审判机制也一样存在漏洞。政法方面的压力,不能完全做主的法官,和集体形成案件意见的“委员会”。通常来说,就是审判机关的领导层形成一个集体决议,然后交由审判庭。但如果你要倒查,又追不到某个具体的人的身上。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宋英辉的观点认为,“就呼格案来说,事发1996年,当时DNA技术手段还未普及,只有北京等极少数地区有条件进行,所以未对呼格吉勒图指甲血迹做DNA技术鉴定,是受客观条件限制的,应用历史的眼光对待,当然这并不能成为免责的借口。从诉讼的过程、案件的复杂性和人的认识能力上讲,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百分之百杜绝冤假错案。”
这就是当代司法改革中“审判中心制”的由来:以往主要由侦查机关确定案件性质的流程,现在要改为审判中心。以往做不了完全的主的法官,现在要完全担起责任。不仅是审判的责任,还有被倒查的责任。如果有“领导干预”,同样要留下记录。
有人问,迟来的正义还是不是正义?如果说当事人已经无法见证正义,当年以“正义”之名换取政绩与升迁之人却依然安坐钓鱼台,那这种正义还是不是正义?
答案显而易见。
四
虽然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但司法的进步却常常因为个案而推动。所以我们会铭记这个父亲姓李、母亲姓尚、自己却有蒙语意为“幸福之地”的少年,正如我们铭记在收容遣送过程中被打死的孙志刚,惨遭刑讯逼供的“杀人犯”的赵作海、佘祥林、滕兴善。
法制日报评论《呼格吉勒图案件中的悲剧感》称,纠正一起错案,检讨刑事司法制度和司法运作存在的问题加以改革,所谓“亡羊补牢,未为晚也”。
纠正错案之后的痛定思痛,深刻检讨,不仅对死者的亲人有意义,对于一般民众更有意义。
培根曾言:“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司法错误,往往人妖颠倒、草菅人命。《十五贯》和《窦娥冤》里的冤案,旨在唤醒人们秉公执法,切勿善恶不分、冤枉无辜之人。然而,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日臻完善的今天,竟然出现一个又一个的冤案,令人惊心!这既是对我国公检法机关执法的一个严峻的考验,也是对一些地方办案的真实性的一个拷问。
卡夫卡曾有一篇著名的小说《在法的门前》。里面那个在法的门前徘徊的乡下人,却因为门卫的阻拦和恐吓而不敢进去。
“我只是一个最低级的守门人,从一个大厅到另一个大厅都有守门人,而且一个比一个更有权”。从年轻到衰老,直到死亡,他都没有勇气走入那扇门,直到大门关闭:“这道门没有其他人能进得去,因为它是专为你而开的。我现在要去把它关上了。”
终于,一扇门打开了,还有很多双眼睛从外面向里面眺望。
2017年12月18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