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双重劳动关系引起的纠纷案,一审判决该县某用人单位支付原告周某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12万元,并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计5.6万余元。
周某于1976年7月进入福建省某地质大队工作,岗位为钻探中级工,1997年办理病保后由地质大队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保、医保至今。2002年2月周某与连城县一家单位签订了一份《临时人员聘用合同》。合同到期后,周某继续在该单位工作,双方至今未再签订书面聘用合同。被告于2013年11月起辞退周某,周某认为被告违法,因不服连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诉至法院。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法院审理认为,只要符合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使用了劳动者的劳动力就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不论劳动者在此之前是否与其他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被告单方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未就辞退原告周某的原因举证证明合法,违反了法律规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