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来看一条新闻:
在12月15日召开的证监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介绍,雅百特于2015至2016年9月通过虚构巴基斯坦公交工程项目、虚构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等手段,累计虚增营业收入达5.8亿元,虚增利润约2.6亿元,其中2015年虚增利润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达73%,2016年前三季虚增利润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约20%。证监会决定,对雅百特处以《证券法》规定的顶格罚款6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陆永处以30万元顶格罚款,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对其他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分别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证监会将不断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对财务欺诈、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决从严执法,治理市场乱象,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您没有看错,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虚增利润2.6亿元,罚款60万元,还是顶格处罚。顶格处罚,表明了证监会的态度--已经尽力!监管部门也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执行公务。我们尊重法律的判决,但是值得商榷的是,现行法律对于财务造假的惩处力度,是否能够支持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实现坚决从严执法,治理市场乱象和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目标?
多年之前,我和朋友们去一间小餐馆吃饭,吃完饭的时候,时间比较晚了,我们也比较着急,但是我隐约觉得结账金额和我们的消费不符。在核对账单之后发现,有一个我们根本没有点的菜莫名其妙出现在账单上面。我们很快提出了解决方案,餐馆想多收多少钱,最后要从正常的消费金额中扣掉同样的金额,作为对他们的惩罚。也就是说,他们的诉求和他们的损失相匹配,我想他们下次想故伎重演的时候,应该会有所顾忌。
不知道雅百特如何看待这60万元罚款,但是对于二级市场的投资者来说,大概率已经把行政处罚的出台看作利空出尽。否则很难解释在顶格处罚的情况下,股价还创出了最近4个多月来的新高。
虽然雅百特今天出现跌停,但是早在2017年5月13日,中国证监会就已经向雅百特发出了《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列出了相关的处罚措施。在随后的七个月当中,虽然股价出现调整,但是到上个周四,12月14日,不仅把5月13日之后的跌幅已经全部收回,而且还创出了最近四个月以来的收盘新高,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二级市场对于现有处罚力度的理解。
财务报告是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最主要的交流方式,财务报告也正是因为它的权威性而备受投资者关注。财务造假,动摇的是资本市场信任的基石。相对于行政处罚本身,现有的监管体系对于财务造假的态度更为重要。如果失去了诚信,上市公司是不是应该失去更多?
我们来算笔账,雅百特虚增的2.6亿元,究竟是什么概念?按照雅百特目前30倍的市盈率计算,2.6亿元可以支撑80多亿元市值。在公告披露的2015年到2016年9月时间段,雅百特股价出现翻倍。不论从以上哪个角度来看,60万元似乎都可以忽略不计。
您如何看待目前法律框架下的顶格处罚?现行的《证券法》对于财务作假是否应该有更为严厉的惩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