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问:女,18岁,什么都不会,不会做人,教我做人做事一个月1000,凶一点让我听你的话,自己完成一些事情,教我正确的?
本人答:女孩子想找好的“家长”指导自己的日常生活,说实话,追求进步,确是好事一桩。但这与金钱无关。对女孩子及所在家庭具体情况不了解,但网络上没人有资格担当她的监护人。即使女孩子本人有此意愿,也必须依法,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行驶职责和权利,保护女孩子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其监护人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附上相关法律:协议监护,由同一顺序的监护人之间进行协商一致,推选出由谁或者由哪几人担任监护人一职。
指定监护,是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单位或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监护人的监护。所谓有关单位依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条的规定,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关组织只能在被监护人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人民法院对有关组织的指定有裁决权或最终指定权。人民法院可以在被监护人近亲属中指定,如果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依法不能担任监护人时,也可在有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中指定。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监护人在法律意义上有着重要的作用,最为关键的就是对于未成年的成长有着积极的影响,所以对于这类问题,最为关键的就是自己的权益赋予,如果自己是指定监护人肯定需要一定的法律支撑,对于协议监护也同样需要法定的协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