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了解到一件事,想分享出来给大家,因为涉及到自己的切身利益,大部分的人在生活中或许都能碰见,顺便学习该情况预防保护的方法。
张某半年前借给李某人民币20万元,口头约定次月全额还款,但李某不仅不按期还款,还玩起了“躲猫猫”,张某只好决定向法院起诉。张某虽然有给李某的转账凭证,但是,转账的缘由可以有很多,不能据此就能认定他给李某借了钱。幸好,他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有他要求李某还款及李某承诺有钱就还的内容,可以证明双方的借款事实。为了避免该关键证据灭失,在朋友的指点下,张某带着给李某的转账凭证来到当地公证处申请对上述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保全。
在张某的想象中,保全公证很简单,就是公证员将他与李某微信中聊天记录截图打印或拍照后证明公证书里的内容与微信内容一致。没想到的是,公证员不仅要求他提供客户名称为他本人的移动电话缴费单,还让他进行了一系列复杂的操作:删除手机内所有的照片及视频,将手机关机,抽出手机卡槽,确认卡槽中仅有移动4G电话卡一张,再将上述手机卡槽装入手机开机。公证员用公证处的固定电话拨打他的手机号码,查看手机显示来电号码是上述固定电话后,让他进入手机主界面,点开手机中的相册功能,看到手机屏幕显示“没有照片或视频”后,才让他进入微信界面,点开他的微信个人信息。同时,公证员在自己的微信添加朋友界面“搜索微信号/QQ号/手机号”处输入张某的上述手机号码,搜索到他的微信后,查看了显示的朋友的详细资料,核对两个微信的个人信息是同一人之后,公证员才让他点开李某的微信个人信息,进入李某的消息页面,滚动查看微信聊天消息所有内容,对消息页面内显示的全部内容依次进行截屏,将截屏所得照片现场传给公证员并打印。为更直观地反映操作过程,公证处还对保全证据的整个过程进行了录像。之后,公证员为张某出具了公证书。
拿到公证书后,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庭上,李某看到公证书详细记载的保全过程和截屏打印的微信聊天记录,找不出任何反驳理由,不得不承认借款事实并就如何还款与张某达成了调解协议。
结案后,张某专门来到公证处,对公证员表示感谢,并向公证员了解截屏打印前繁琐步骤的原因。公证员向他解释道,虽然《公证法》和《民诉法》赋予了经过公证的事实和文书具有极高的证明力,但并没有免除法官对公证保全证据的审查义务。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效力时的核心标准,就是审查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在审查公证保全的证据时也是同样的标准。由于微信聊天记录具有使用者身份隐蔽、信息易被篡改等特点,故保全微信聊天记录公证的难点在于怎么证明使用者身份、怎么反映信息的完整状态,从而使微信聊天记录在诉讼中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标准而被法官采信。
公证员让张某所作的操作就是要反映出:
1. [endif]微信账号为当事人所有,聊天记录的一方为当事人;
2.当事人微信聊天对象的相关微信资料;
3.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途径和手段合法。
这件公证只是公证机构办理的众多公证事项中的一件小公证,但小公证却蕴含着大学问。在本案中,公证员所承担的责任并不限于证明人的职能,并不止于法官之感知的延伸而介入诉讼之中,而是发挥公证人作为证据专家的特长,帮助缺乏相关法律知识的民众提取、固定和保存证据,实现了公证员作为中立证明人与职业法律人身份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