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仰的迷思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一语在我国已成了引用率相当高的论证语,上述情况在很多论文以及随笔中都能看到。这种情况让我感到很迷惑,法律怎能被信仰呢?
由于现实生活中有大量违法犯罪现象存在,致使许多人感到非常不满、无奈。于是很多人都引用伯尔曼的上述话语来论证大量违法犯罪现象之所以存在就是因为人们缺乏法律信仰。自然地,不少人开出了减少违法犯罪现象的“药方”,即要建设法治社会就必须要人们有法律信仰,从而使法律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在有关“法律信仰”的众多论文中,我们可以看出这种观点是比较普遍的。《法学家茶座》第13辑中就有两篇文章涉及到了“法律信仰”,这两篇文章是夏勇的《十字路口话法治》和傅达林的《‘法律六进’与‘苏格拉底之死’》。这似乎并不是一个偶然的现象。
在夏勇的《十字路口话法治》一文中,作者认为:“规则意识包括对规则的认识和态度,而就当下的中国而言,最欠缺的又是对规则的态度,即对规则的承认、尊重、信仰。”(载《法学家茶座》第13辑第5页。)在傅达林的《‘法律六进’与‘苏格拉底之死’》一文中,作者说:“事实证明,目前社会上许多违法现象的发生,并非当事者不懂法,而是对法缺少敬畏,缺乏信仰。”(载《法学家茶座》第13辑第70页。)而且,在文中他引用了伯尔曼的上述话语并认为:“信仰法律就必须让法律抵达人心,从生活中养成法治的习惯。”(载《法学家茶座》第13辑第72页。)笔者以为上述观点都有值得商榷之处。
从上述两篇文章内容来看,两位作者强调的主要是对国家法的信仰而不是其他。但是,两位作者并未对“信仰”、“法律信仰”的概念进行界定就使用了,如果他们不是不假思索地使用上述词语的话,可能就是认为这两个概念是不言自明的。可是他们忽略了,两个词语的使用应当讲求语境。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对“信仰”的解释是:“对某人或某种主张、主义、宗教极度相信和尊敬,拿来作为自己行动的榜样或指南。”而《辞海》中对“信仰”的解释是:“对某种宗教或主义极度相信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准则。”从上述工具书对“信仰”解释来看,法律并不能成为信仰的对象,可知“法律信仰”的说法从语法上来说是有问题的。在《‘法律六进’与‘苏格拉底之死’》一文中,作者对“法律信仰”和“信仰法律”等同了,也就是将法律信仰的对象规定为“法律”或“法”。事实上,把两者等同是存在问题的,因为,这种做法违背了逻辑学上的定义的基本规则。“法律信仰”一词的定义项中的“法律”(或“法”)是一个意义复杂的词语,而且,古往今来,从没有一个权威的、不容质疑的关于“法律”或“法”的概念。这样的词语又怎么能出现在“法律信仰”的定义项中呢?这样的定义又有什么意义呢?因此,“法律信仰”一词在逻辑上也有错误。综上所述,“法律信仰”是个有问题的词语。但是,很多情况下,使用“法律信仰”一词的作者们都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的界定;而且,有的即使进行了界定,在行文中对此词的使用也往往超出了其界限。如果使用一个词语而不注意其语境,就容易令人不知所云,从而产生误解。我们应当注意一个词语的使用语境并准确使用词语。
伯尔曼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一语是有具体语境的,不宜随便引用。《‘法律六进’与‘苏格拉底之死’》一文中所说的“法律信仰”中的“法律”与伯尔曼的“法律必须被信仰”中的“法律”的含义相差甚远,怎能不察?伯尔曼认为:“法律不只是一整套规则,它是人们进行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活动。它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纠纷、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美] 伯尔曼著《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第11页。)姑且不管此种定义是否合适,伯尔曼所指的“法律”主要是此种意义上的。而《‘法律六进’与‘苏格拉底之死’》一文作者未加界定就引用伯尔曼的话语,足见其未考虑词语的语境,故其观点也难以令人信服!伯尔曼所论述的问题毕竟与我们的不同,不应当随便引用人家的观点而不考虑其语境!
即便是在美国,人们对“法律”、“法治”的态度和看法也不是单一的,而是很复杂的。正如《法律的公共空间——日常生活中的故事》([美]帕特里夏.尤伊克,苏珊.s.西尔贝著, 陆益龙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7月第1版。)一书中,作者讲述了三种故事:在第一种故事中,人们敬畏法律(Stand before the law);但是在第二种故事中,人们利用法律(Play with the law);而在第三种故事中,人们反抗法律(Act against the law)。这三种故事中所讲述的人们对法律的态度和看法是复杂的,但没有人有“法律信仰”。虽然上述一书中的数据是在美国的新泽西州收集的,但是,从作者对数据进行整理、分析的方法以及其得出的结论来看,故事中的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和行动方式却具有普遍意义。人们不会把法律描述成单一的东西,也不会信仰它,而是用不同的方式来理解、遵守、利用甚至反抗它。我们国家的人们对法律的态度和看法也是复杂的,我们能找到很多与上述故事中所描述的情形相似甚至相同的情形。因此,提倡所谓的“法律信仰”是在做无用功!
而且《‘法律六进’与‘苏格拉底之死’》一文的作者还将“法律信仰”与“苏格拉底之死”联系了起来,以此来论证“法律信仰”,真让人匪夷所思!作者说:“从法治角度而言,用生命捍卫对法律的信仰,即便自己对裁判的公正性嗤之以鼻,苏翁舍身取法的行为背后,正是我们所缺的一种更深层次的、根植于哲学的法律信仰,而这种对法律的内心确信才是现代法治最核心的精神要素。” (载《法学家茶座》第13辑第72页。)此论调子甚高,简直把苏翁说成了一个具有“法律信仰”的“超人”了,可这是真的吗?对苏格拉底之死有不同的理解实属正常,但是不能如此牵强附会!苏格拉底之所以可以逃走而不逃走,是因为他把正义视为法律的灵魂,而且他要坚持自己的原则,而不是他有“法律信仰”!造成苏格拉底的死亡的原因很复杂,不能仅仅因为他遵守了城邦的法律而走向死亡,就认为他有“法律信仰”!我们又不生活于那个时代,怎知道那个时代的人有没有所谓的“法律信仰”呢?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我没有见到有任何人说苏格拉底有“法律信仰”或苏格拉底“信仰法律”,怎能随便以现代人的观念给古人带帽子呢?尽管这种帽子可能是“高帽子”!
笔者以为,法律不应当被信仰!法律具有权威性不等于法律被信仰,其与“法律信仰”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法律的权威性在一定意义上说主要来源于其背后做支撑的国家强制力而不是其他。由于法律是由人制定的,而人的理性又是有限的,所以,尽管我们提倡法治,我们仍不得不对“法律”、“法治”保有某种警惕的态度。对于追求法治来说,信任法律已足,而信仰法律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