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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空抛物,每个人都应该是深有感触。
在我的小区群里,经常有人对高空抛物吐槽不已,很多人是深受其害,并且是有火无处发,也就是在群里骂一骂。
如果你在小区散步时,突然一袋垃圾从头顶飞过,或者“啪”的一声掉落在你的身旁,你可能第一感觉是“还好,我的天啊,差点就要去医院了。”仔细一想,可能还有点气愤,这谁这么缺德?然后会拍个照,在朋友圈发个牢骚,有小区群的,就在群里骂几句“素质怎么这么差?“
这算是幸运的,只是受到了惊吓,而没有受到实质性的伤害。现在小区路面到处都是停放着的车辆,垃圾仍下来砸在车顶上的也不是没有发生过。一看,对车辆伤害不大,报警又太麻烦,关键是还没有什么用,也就算了,自认倒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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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大多数人遇到这种未危及到生命安全,财产损失又不大的情况都会自认倒霉,但总有认真的人。
近日,四川泸州某小区,一个未熄灭的烟头从天而降,掉落在一婴儿车上将车顶烫穿,所幸婴儿的家人发现及时,未对婴儿造成伤害。事后没有人承认此事,为找出罪魁祸首,民警经过申请硬核喊话:通知一下所有业主,可能我们到时候会采每个人的DNA。
12月3日,记者从四川泸州警方获悉,12月2日晚事发小区已有人到警方自首,称烟头为自己所扔,警方正在对自首者进行审讯,DNA比对也在同步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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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我们要为这个较真的年轻父母致敬。他们没有自认倒霉,他们选择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民法典》规定,高空抛物是违法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从以上条款中我们解读出以下几个信息:
一是不能高空抛物,如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并且公安机关要介入调查,查清责任人。请注意,“公安机关要介入调查,查清责任人”是这次《民法典》的新规定。
二是如果不知道是哪家的抛物,有可能抛物的楼层所有人都要担责。这点好象原来的规定也是如此。虽然是这样规定,但如果法律判下来,往往存在执行难的问题。也就是说,这么多家要负责,甚至是整栋楼的住房都要担责,这个赔偿的钱很难要得来。
三是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如果防范措施不到位,物业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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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法律有了规定,但要杜绝高空抛物,还得从提升小区住户的素质着手。法律从来都应该是最后的手段。
小区是我家,爱护靠大家。整天抱怨小区卫生差,而自己又总是将垃圾随手扔出窗外,这样做确实太不应该。
一个烟头从十几层的楼上飘落,如果被风吹一下,掉在楼下阳台上,引起火灾,那不是赔偿的问题了,那是刑事案件。
就是因为,有了公安机关要介入调查的规定,找出肇事者成了完全有可能的事。就象本案中通过比对全楼的DNA的方式来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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衷心希望高空抛物事件不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