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不能乱吃,意思也不能乱表示:聊一聊日常生活中的个人法律风险控制(三)

文/李雨松

    今天讲有关法律的第三个基本认识:人与人(再次强调这当然包括法律拟制的人——法人)之间许多法律关系是通过其意思表示而形成的。

    这里的关键词是“意思表示”。这个概念其实很抽象,如果要从专业的角度去发挥,从不同角度出发那几乎可以做出个博士论文了。因此,我尽量的说得直白一点,核心目的不在于使大家了解多少与意思表示有关的法学理论,而在于使大家能理解到意思表示在法律关系的形成中扮演了个多么牛逼的角色。

    让我们从字面的意思入手,意思表示——是把你的意思向外界或者第三方表达吗?这个常规性的理解涵盖了“意思表示”部分内涵,但法律意义上的“意思表示”还不限于此。

    有三点请大家记住:

    首先,意思表示是一种行为——这种行为可能是语言、文字或者行动,是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将内心意愿表达出来,使外人所知晓的行为。

     其次,这种行为与我们日常所说的行为有所不同,是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作为一个正常的自然人,每天我们都会做坐出大量的行为,从吃喝拉撒日常工作到逗比打诨偷看美女等等,这些行为未必都能构成我们这里所说的意思表示,能成为意思表示的必定是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如:谈个恋爱牵牵小手什么的,和正儿八经到民政局填表签字做出两人自愿结为夫妻的表示,这两个行为中后者将会产生了婚姻法上的法律效果,这才能归为意思表示的范畴。

    第三,这种行为一旦做出,将会对行为人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既然能产生法律效果,也就意味着会带来相应的法律权利与义务,自然行为人会受到相应的法律约束。而非意思表示的行为则在法律意义上无任何约束,就如同前一天还情深深雨蒙蒙状的“你是我的心你是我的肝”,第二天就可以我自潇洒摔门去,空留佳人两行泪。这种带来的无非是道德层面的谴责,虽然人品可耻,但若摔门去的同时只要没有触动能带来法律拘束力上的其他行为,那受害者也只能晚上蹲墙角扎扎小人了。

      以上这三点,是意思表示最核心的特点,不符合这三点之一的行为都构不成意思表示,自然也就不会对行为人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和约束力。

     从上面的介绍大家应该可以感觉到,意思表示这种行为其实挺“牛皮哄哄”的。其他的行为做就做了说就说了,说好听叫只要你心理抗压能力够强,说不好听点叫“人至贱则无敌”,没有人或者外来的某个社会强制力能把你怎么样。但意思表示则不同,一旦做出了,随之产生的法律义务那可是有法律强制力保障的,一旦违反,法律责任随之而来。

      所以,也正是意思表示这种属性,使得法律对意思表示的做出也有许多的特殊保护,以确保意思表示行为人的权益。比如,前一次所谈到的行为能力,之所以会根据年龄对行为能力进行划分限制,其目的在于保证行为人做出符合其认知能力的意思表示。同时,法律还保证意思表示的做出是真实而自由的。若不是,比如行为人被欺诈了,或者是受到威胁而被迫做出的——谁要是将俺媳妇给挟持了,在这种情况下我肯定是对方要啥给啥(看我这马屁拍得,媳妇肯定满意哈哈哈哈哈)…….这些意思表示,在法律效力上肯定都是有瑕疵的,自然受到的法律保护不能和正常的意思表示一样。至于具体的情形,在后面的分论中涉及到具体问题时会逐一向大家分析。

     题外话又来了:

     可能有些细心的朋友已经发现,本篇的第一句话里是说的“许多法律关系”,这个说法不是个全覆盖的概念。既然是“许多法律关系”而不是“全部法律关系”,那不是还有“其他法律关系”可以不需要意思表示?

     呵呵,作为一个严谨的专业的法律人,虽然我在写公号的每一篇文章时都尽量在枯燥的法律知识中加点段子进去,但我所写的每一句话其实都是有专业依据的————装逼完毕,进入正题:

     举一个例子,法律上有个名词叫“事实行为”,直白点说就是行为人不包含意思表示的要素,但按照法律规定,仍然会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这类行为很多,比如我现在在写作中,哪怕我写作目的不是为了发表在个人公号上吸引美女的关注,而是为了深藏书屋半夜自我欣赏陶醉。这仅仅只有我一个人看的文章,根据法律规定,也能形成著作权意义上的相关法律关系,我作为作者也自然拥有文章的全部著作权。一旦某一天,我的著作权被他人侵害了,我当然可以举起法律的武器,组织我们公号背后那强大的顾问团队,向侵权者展开有力的法律攻势。

     所以,抄袭有风险,诸君请留意

     作者介绍:李雨松,法学博士,公职律师,现就职于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有文章欢迎转载,请保持文章完整,并保留作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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