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期末交小论文的时间了,选一个什么话题来写考虑了几天。最近两天,看了网剧《余罪》,给我印象很深的除了张一山精湛的演技外,还有缉毒警察的勇敢和不容易。奈何没有吸毒罪这一罪名,所以只好谈谈关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看法。
我国刑法未将吸食毒品行为规定为犯罪,但对容留他人吸毒行为给予刑事处罚。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供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根据《刑法》第354条的规定,犯本罪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容留他人吸毒罪中有容留行为认定和容留场所认定两个疑点。容留,即“基于特定目的或者满足他人特定需要而为他人提供场地的行为”,其本质是为他人提供空间上的帮助。容留是一种行为,而非状态。行为上邀请他人到其住所吸毒,或者与他人相约到宾馆等场所吸毒是作为形态的容留行为;而行为人非以提供吸毒场所为目的容留他人,后被容留的人吸毒,而行为人不加以制止,则是不作为形态的容留行为。对于容留场所认定,只要行为人提供的空间能够给吸毒者一定的隐蔽和方便,即对人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管理造成侵害,就足以构成“场所”。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规定中,没有把“以营利或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作为构成本罪的主观要件,行为人容留他人吸毒,无论行为人是否“牟取非法利益”,其在主观故意上都客观存在“希望和放任”他人吸毒。这种主观故意支配下的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身心健康,还妨碍了国家毒品管制制度,给正常的社会秩序带来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和现实危害,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必须予以严厉惩处。还有我认为我国应该增设吸毒罪,首先我国当前的禁吸解毒工作面临着非常严峻的局面,需要加大惩处力度,通过刑法手段对吸毒行为进行规制。其次作为一种反社会行为,吸毒已不再是一种个人行为,既严重破坏了我国对毒品的管制制度,也给国家财富造成了重大损失。然后吸毒容易诱发抢劫、盗窃、赌博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也助长了贩卖毒品等行为的滋生。
还有我们要坚决抵制吸毒明星,对于那些吸毒了还想复出吸粉赚钱的艺人我想说哪凉快哪待着去。作为一个公众人物,首先三观要正,因为你们的名气会对社会有一定的影响力。所以要带给粉丝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有些明星吸毒了,粉丝还评论说要坚强,要加油。对于这些粉丝,我想说你家爱豆干的是违背社会道德观、带坏社会风气的事情啊,在你们还在维护他们的时候,有没有想过那些缉毒警察在随时冒着生命危险与贩毒分子作斗争。我们真正应该说要坚强要加油的对象是那些勇敢的缉毒警察。道德用于自律时,好过一切法律;道德用于律人时,坏过一切私利。所以一个合格的偶像,是能给人带来正能量、积极的一面,能对社会发展带来好的影响或者起到榜样的作用。
所以我认为吸毒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两者之间是潜在的关系,而且并不必然。容留他人吸毒罪是吸毒行为的衍生扩展,有了对吸毒行为的治理,相信容留他人吸毒罪也会得到缓解。